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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玩”变花样 私车公家养

福建省三明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剖析

叶水江

2015年07月07日10: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吃玩”变花样 私车公家养

管住贪吃的嘴、乱伸的手,让群众获得更多正风反腐的受益感。然而,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四风”问题仍存在,且从“地上”转入“地下”,趋于隐蔽、花样翻新。福建省三明市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了这样一批问题,笔者从该市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中摘选部分违规公款吃喝、违规使用公车、公款旅游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让这些“四风”问题新变种止于纪律红线前。

隐蔽吃喝难隐身

案例一:沙县凤岗街道西山村党支部书记陈胜泉、村委会主任林金亮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在县直部门干部到街道、村检查完工作后,多次用村集体资金宴请县直部门、街道干部,违反村级“零招待”有关规定。2014年12月,县纪委给予陈胜泉、林金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接受吃请的4名县直部门、街道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参与吃请人员退赔违规用餐费用。

案例二:三明市梅列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林立(副科级)于2015年3月25日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及娱乐消费,共计1707元。2015年4月30日,区纪委给予林立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本人承担宴请所产生的费用。

分析:公款吃喝是个老问题,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种形式的“餐桌腐败”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漠视党纪党规,机关管得紧就转向吃基层,公款查得严就转向吃老板,自作聪明、翻新花样,屡屡触犯纪律红线。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吃喝风”积习甚深,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更趋隐蔽,监督检查更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创新思维,改变方式,拓宽渠道,运用“制度+科技”动态监管平台,畅通违规公款吃喝的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及时通报,使其无处隐身。

链接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私车公养露真容

案例一:永安市第三中学原校长潘怡强于2009年7月至2013年1月长期使用该校公务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累计金额达24212元。2013年8月27日,永安市委给予潘怡强撤销市教育局主任科员、第三中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责令其上缴全部违纪款。

案例二:宁化县桥下水库主任邱元春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长期占用其驾驶员垫付购买的车辆,使用所产生的汽油费、保养费用和过路费均由桥下水库财务列支报销。2014年8月21日,宁化县纪委给予邱元春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管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配备、使用公车成了“待遇”,也成为权力、地位、身份的象征,这不仅是因为要“面子”,更是因为有“实惠”。正因为有了这种“特权”待遇,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面对日益规范的公车管理制度,绞尽脑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中不乏“私车公养”、“任性租车”、“定制假车牌”等新变种。本案中,潘怡强、邱元春等人采取“私车公养”等方式“避风头”、“躲猫猫”,在制度执行上玩变通,其名义上是单位“工作需要”,实际上是损公肥私、贪图享受。治理“车轮腐败”这个顽疾,必须加强管理,强化监督,铁面执纪,让监管照进死角。长远之计则必须深化公车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来根治,让公车回归姓“公”。

链接二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搭车”旅游现原形

案例一: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黄招金、人事部经理曾长莉(非党员)于2014年7月1日至6日借赴省外公务之机绕道旅游,并公款报销绕道行程费用。2015年2月9日,县林业局党委给予黄招金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支付应承担的旅游费用;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曾长莉警示谈话,扣发年度绩效薪金、奖金,责令其支付应承担的旅游费用。

案例二:尤溪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赖诗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张玉华于2013年11月组织县委党校第四期科级干部高级研修班赴省外党校培训,其间到当地景区游玩,并在干部培训费中列支旅游费用。2015年2月25日,尤溪县纪委给予赖诗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玉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相关人员退缴全部费用。

分析:公款旅游曾被看做一些地方和部门理所当然的“福利”。在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的高压下,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按捺不住躁动的心,总想找机会出去“看一看”,打着工作考察、学习培训、慰问走访等公务借口,顺便行旅游之实,自认为移花接木、神不知鬼不觉。上述案例中的违纪者错误地将“慰问、培训”当做逃避纪律追究的“挡箭牌”,最终现出原形,受到惩处。根治搭车旅游“福利病”,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转变监督方式,加强源头监控,强化经费审计,绝不能让公款旅游钻了空子,搭了便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搭车公款旅游难行其道。

链接三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规定,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叶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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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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