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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纪委书记等提名考察有新规

方力

2015年07月02日09:11   来源:浙江日报

原标题:纪委书记等提名考察有新规

日前,我省出台了《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省管企业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和《省重点建设高校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4个提名考察办法。

4个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条件、干部来源、提名考察和任免程序。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求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同时提出,省纪委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在提名考察程序上,明确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书记、省重点建设高校纪委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名、考察;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在任免程序上,明确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书记、省重点建设高校纪委书记,由省纪委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由省纪委提名给省国资委党委后,再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记者从省纪委获悉,此前,省纪委还出台了《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任免职办理工作程序》、《市纪委向省纪委报告工作制度》,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等11项重要情况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对违反要求迟报、漏报、错报或者报告失实的,要予以问责;对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及故意不报或者故意阻挠、压制如实报告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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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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