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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又翻供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安徽高速集团原副总经理李洁之犯两罪一审获刑二十年

2015年06月08日14:06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如实供述又翻供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6月4日,安徽省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该省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洁之(本报2014年11月26日四版曾报道)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日前被怀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李洁之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蚌埠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交由蚌埠市怀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称,李洁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尚有1000万元未能归还,情节严重。此外,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洁之在担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后改制为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称“安徽高速集团”)财务处处长、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安徽高速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及电脑、黄金等物品,折合人民币358万余元、加币1.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李洁之的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主要受贿事实及数额予以认定,但对李洁之所收受的其中3.9万元款项没有认定为受贿。

一审开庭时,李洁之辩解检察机关指控的58起收受行为都是其主动供述的,其辩护人则提出李洁之受贿犯罪系自首。针对这些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洁之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受贿事实,但随后又有翻供情形,且庭审中亦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受贿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李洁之部分认罪,并能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李洁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50万余元、加币1.2万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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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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