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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维勤:构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新常态机制

真正建立既协调运转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国企腐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2015年05月20日09:53   来源:云南日报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三轮大的改革之后,正进入一个重要发展时期。国企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可回避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这些深层次问题如何解决,决定着国企能否走远走好,能否达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这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历,笔者分析国企腐败的现状和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并就新一轮国企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国企反腐倡廉新常态机制,进行一些初步的思考。

当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情况分析

国有企业腐败现状。总体来看,国企腐败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案件易发多发,中纪委、监察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15年2月底公布的案件中,有116例为国企腐败案件,平均每月5.27起,这还不包括大量地方国企腐败案件。二是涉案人员位高权重,大多为国企高管甚至“一把手”。三是涉案金额巨大,腐败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往往达几千万元乃至十几亿元。四是群体化腐败增多,有的企业“窝案”频发,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腐败成本低。一个人敢不敢腐败,关键在于腐败成本高低。腐败行为成本低、收益高时,腐败分子就不惜铤而走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巨大成绩。然而,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依然艰巨繁重。强化案件查办力度,抬高腐败成本,强化“不敢”的氛围,为制度建设赢得时间和空间,仍然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二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权力高度集中,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一把手”搞“家长制”“一言堂”,腐败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构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新常态机制的思考

构建国企反腐倡廉新常态机制,要以“运转协调、有效制衡”为落脚点,搞好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实现并打造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真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遏制国企腐败的发生和蔓延。

改革国有企业权力分配体系,实现分权制衡。新一轮国企改革中,要以《公司法》为基础,并借鉴分权制衡理论,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将过去形成的集中于一个人手上的权力,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分配给相应的权力主体,真正形成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运转协调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权力边界范围。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党委会(纪委)、经理层、监事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权力主体的定位,强化顶层设计,并划定权力边界,使各权力主体的权力边界清晰、责任明确,形成既运转协调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权力运行程序。权力边界划定后,就要使权力在既定轨道、按既定线路运行。一要规范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完善责任追溯制度;二要强化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三要加强员工民主管理,引导广大员工理解、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四要加强各权力主体的沟通,达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目的。

改革国有企业权力监督体系,实现异体监督

当前,我国的国企监督主要是内部人监督,这被称为“同体监督”;“异体监督”则是外部人监督,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监督作用更易发挥。推进异体监督,除了现行的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做法之外,还应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探索,形成全方位、多渠道、高效率的立体监督格局。

强化党委作用,履行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国企党委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首先要提高认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应该抓的“大事”,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形成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纪委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强化纪委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对国企的纪委组织,要在坚持“两为主、两报告”的同时,探索纪委异体监督的路径,解决好“乌纱”谁来发、考核谁来做、薪酬谁来定、进不进班子等几个核心问题。笔者认为,应探索纪委书记垂直管理制度,并明确纪委书记享有列席、参与国企“三重一大”决策的权力,使其既能掌握情况,又可有效监督。在此基础上,深化和推广具有异体监督性质的国企巡视制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解决当前纪委监督工作中同级监督无效或效果不好的问题。

强化财务总监监督,把好资金关口。大多数腐败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财务和资金这一关口。我国国企目前普遍推行的财务总监制度是在借鉴国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由老国企的总会计师制度演变而来的。然而,目前大多数国企财务总监仍主要是履行总会计师职能,监督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应增加国企财务总监垂直管理的权重,走一条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并存、异体监督权重大于同体监督权重的道路,推动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落地。

强化监事会监督,扩大外部监督范围。当前,国企普遍存在监事会权力弱化、监督能力不足等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基本是内部人履行监事职能,监事会的职权也偏小。在下一步工作中,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严格落实监事会制度,抓紧完善有关法律保障机制,为监事会有效监督提供法理依据。同时,扩大独立监事实施范围,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外部监事要在监事会中占多数席位,以此保证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国有企业活力

国企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产权变化必然带来股权变化,股权变化必然产生分权制衡,这有利于打破原有的国企权力框架,从制度上激活国有经济。但是,只有“合”得来才能“混”得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稳步推进,注重顶层设计,做到边摸索、边总结、边改进、边推广。

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启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新常态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只有加强国企权力运行的顶层设计,走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道路,真正建立既协调运转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国企腐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国企改革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作者系云铜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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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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