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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报一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张谯星

2015年04月29日13:35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我省通报一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记者今天从海南廉政网获悉,省纪委今日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经查,2012年12月,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节余的公车租赁费用9.4万元现金退给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时任局长王永茂指示副局长蔡晓静、高成明将该笔现金截留,用作账外开支,并由高成明负责保管。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永茂与蔡晓静、高成明、挂职副局长周庭山商议后,将9.4万元租金退款主要用于给部分干部发放春节过节费、人情送礼、吃喝接待以及购买烟酒等。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和挥霍浪费错误。

王永茂作为时任纳税服务管理局局长、蔡晓静作为当时纳税服务管理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高成明作为时任纳税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违规保管和使用相关款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周庭山作为时任挂职纳税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参与讨论违规款项的使用并参与公款吃喝,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省纪委决定给予王永茂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蔡晓静、高成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庭山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四人退缴的9.4万元上缴国库。

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发生多人违纪案件,海口市地税局时任局长王某、现任局长林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时任海口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省地税局给予3人通报批评;对收受节礼的6名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勒令退缴违纪所得。

纪委点评

领导干部做“好好先生”行不通了

看到这则消息,或许有人会问,“既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领导都被追责了,收礼的人也被处理了,为什么还要对单位‘一把手’和纪检组长进行问责呢?” “人都调走了,怎么还追得这么紧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党组)的应尽之事、份内之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倘若自家的“责任田”里杂草横生、污水横流,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责任跟人走,“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这是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作出部署,“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此案中,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原班子成员王永茂、周庭山、蔡晓静、高成明,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仍然顶风违纪,将本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的租金退款截留,用于发放过节费、人情送礼、吃喝接待等开支,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而时任海口市地税局局长王某、现任局长林某作为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管辖内的纳税服务管理局发生了集体顶风违纪行为,当负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时任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当负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越来越密集的通报节奏表明,领导干部做“好好先生”是行不通了,那种“下属犯事儿领导无责”的条条,已然成为“老黄历”,对“责任田撂荒”的责任主体进行“一案双查”将成为新常态。(段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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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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