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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学院原党委书记张志坚非法收受财物451万元 获刑12年

2015年03月24日08:13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非法收受财物451万元 获刑12年

2009年至2014年,张志坚在担任海南经贸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以及职工岗位调整中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51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坚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2009年至2013年,海南琼海华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感谢张志坚在该公司承建海南经贸学院教学楼、实训楼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7次送给张志坚“好处费”共计220万元,张志坚均当场接受。

2009年至2014年,邢某为了感谢张志坚在其承建海南经贸学院实训楼、体育馆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5次送给张志坚“好处费”共计160万元,张志坚均当场接受。

2010年至2013年,海南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了感谢张志坚在该公司承建海南经贸学院行政办公楼、图书馆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4次送给张志坚“好处费”共计21万元,张志坚均当场接受。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志坚向海南省纪委退缴赃款60万元;同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张志坚用受贿所得款购买的2套房产及一辆宝马轿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鉴于张志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 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志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记者李关平 通讯员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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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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