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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等问责再叫屈

曹静静

2015年02月28日14:1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大多数领导干部对这句话已经烂熟于心。做得怎么样?今年见真章。中央的态度很明确,不担责,就问责。

过去,虽然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但具体工作一般由副职或纪委书记分管。出了问题,一把手也通常能避开风口浪尖、置身事外。以致有人提出“我们是副职负责制吗”的质疑。一把手既然拥有统筹管理的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具体责任的追究上,就应承担更大的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而不是把副职当“替罪羊”,自己游离于问责制之外。这是权责一致的法理要求,也是党管干部原则能够得到广大党员心理认可的法理基础。所以,在那些管党不严、治党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一把手难辞其咎,难逃追责,就算是已经调离,也要被严肃追究。

过去,有些一把手老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党委(党组)只要发文要求一下、开会强调一番就是履责,一表态就停留在“支持工作”、“努力做好”,根本不当成自己分内之事;有些一把手在提拔任用干部时积极主导、当仁不让,而干部一出问题就推诿卸责,摆出“与我无关”的架势;有些党委(党组)书记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管不问,甚至捂着盖着,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甚至成了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导致塌方式腐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少有一把手因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而承担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必须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责任主体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第一责任人必须清醒,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与一把手的位置绑定在一起的,拿不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就逃不过“挨板子”甚至“摘帽子”的处罚。

问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问责的目的不在于责任主体受到的惩罚,而在于让责任主体对权力心存敬畏,对责任全力担当。这就要求在建立科学而严格的考核评价和惩处机制的同时,实现问责的常态化,不能仅靠“风暴”运动。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到,只要怠于履责就要受到惩罚,任何人、任何事、任何时候都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的重托,各级领导干部应该积极有所作为,不要等问责问到自己头上还觉得委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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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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