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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副部长介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对央企的专项巡视将继续

2014年12月17日09:0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姜洁)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今天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话题和网友交流。他表示,十八大后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与全党全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是一致的,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分析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贯彻落实到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去。

  郝明金介绍,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发力:

  ——积极实现“三转”。中央纪委原第一纪检监察室调整为第五纪检监察室。调整以后,新五室只负责联系国务院国资委和54家中央企业,不再参加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和一系列的整治检查活动;中央企业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现在都不分管其他的业务工作,职责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凝神聚力地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推动落实“两个责任”。中央纪委分管领导逐一约谈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和各位纪检组长,督促他们把两个责任牢牢地扛在自己肩上。与此同时,国资委党委纪委不仅带头落实自己应当承担的两个责任,并且抓好对中央企业落实两个责任的督促检查,许多中央企业都出台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到2014年9月30日,中央纪委共查处中央企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有321起,处理党员干部685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73人。2013年5月,王岐山同志对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问题曾经作出重要指示,经过国资委纪委认真查处,就该问题通报批评57人,党纪政纪处分8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对有关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

  ——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中央纪委严肃查处了发生在中央企业的腐败案件,先后查处的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蒋洁敏,中石油原副总经理兼大庆油田总经理王永春,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香港中旅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帅廷,中国铝业公司原总经理孙兆学等几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谈到下一步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郝明金介绍,目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过努力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巡视发现问题和已经查处案件来看,有的行业和企业腐败问题还相当严重。

  “这次中央决定对8个中央企业进行专项巡视,是深化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一项有力举措。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通过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高悬这把反腐败的‘利剑’。”他表示,对中央企业的专项巡视还要继续开展下去。

  郝明金强调,国有企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坚定党的观念,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不忘党的重托。不能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本色”,从严治党是企业党组织的政治责任。有的国有企业之所以出现了严重腐败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主要负责人党的观念淡漠,主体责任缺失,“第一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缺位。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牢牢抓住企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也要同时跟上。

  国企腐败案件有四个特点

  “一把手”失守 带出一窝“硕鼠”

  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分析,近期查处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具有四个比较显著的特点:

  一是部分企业“一把手”涉案,形成系统性腐败案件。国有企业资本雄厚,居行业优势地位,掌握着稀缺市场资源,自然而然成为社会竞相“围猎”的对象。特别是企业的“一把手”权力比较集中,又缺少监督制约,很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由于“一把手”“失守”,影响和连带企业多名领导人员倒下,最后导致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硕鼠”,拔掉一棵“烂树”清除多条“蛀虫”。

  二是作案手法隐蔽,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收购重组、招标投标、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利用企业管理存在的漏洞、监督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采取“钻空子”、打“擦边球”等方式,以兼职取酬、奖励激励、商务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等作为借口,从中谋取个人违法利益。

  三是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问题突出。有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违反企业内部投资管理程序,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滥用职权、违规决策,甚至与外部人员私下交易出卖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背后往往隐藏极其严重的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

  四是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自己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方便,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条件,专门承接该企业相关的产业,还有高利润业务,私下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7日 10 版)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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