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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胜: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014年11月21日14:44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依法治国”,无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强音。弹好这个强音必须要认真解决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从自治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薄连根玩忽职守、受贿案等一系列大要案来看,有的领导干部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有的不作为,乱作为,有的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使法制、程序、监督、制约成为了摆设。这些官员落马与其法纪观念淡薄、官僚作风严重、排斥法治、拒绝监督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见,要想把依法治国的蓝图美景变为现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脱缰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否则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制约权力,保证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证权力规范运行的法制轨道已经形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一个需要下更大气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鲜明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内涵更加丰富。“法治体系”不仅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求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前,我们必须要认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法不依问题。一些权力失范的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权力越过了边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就必须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对违纪违法行使权力的后果无一例外地承担相应责任,从而改变其对法治的无知和漠视,扭转其目无法纪、懒政滥权的陋习,使领导干部严守权力边界,不碰法律底线,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其法定职责。查办职务犯罪、追究违法乱纪官员的刑事责任,是扎牢权力“笼子”藩篱、约束权力及其运行的有力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查处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无视党纪国法、恣意妄为,说到底是以权乱法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问责和惩治。对破坏法治的宽纵,无疑是对执法犯法的变相鼓励。检察机关要主动承担起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历史责任,认真落实总书记和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依法严格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防止选择性执法。通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查办案件,将触犯刑律的领导干部打落马下、绳之以法,以儆效尤,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使法律面前没有特权的法治真谛成为共识,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凝聚依法治国的向心力。

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重要责任。将逾越权力边界和法律底线的国家公职人员绳之以法,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多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学法、信法、守法、护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这是确保权力依法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的重要精神,认真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衔私枉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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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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