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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审计明确覆盖省长省委书记

将研究制定不同类别领导干部审计指南

2014年07月29日07:41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经责审计明确覆盖省长省委书记

我国对省长、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将迈出重要一步。在昨天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审计署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领导干部。这意味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将明确覆盖省长和省委书记。

□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更加细化

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等。但据京华时报记者了解,此前针对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并未实际进行。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也以副省部级领导干部为主。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审计对象进一步做出明文规定:作为审计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等。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赵保卿昨天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配合实施细则中“重点地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新要求,意味着今后省长、省委书记任内都应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赵保卿认为,实施细则除明文规定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的省委书记、省长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更大突破是同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应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内至少审计一次。“提高审计频率,拓宽审计面,加大审计比例,这样的规定更具普遍性,力度也大幅加强。”

□专家说法

扩大同步审计范围是方向

实施细则提出,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

赵保卿对此表示,这一同步指的是在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间进行同步审计;或者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间同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国有望探索省长和省委书记同步的经济责任审计。

赵保卿进一步提出,随着审计力量加强以及反腐力度提升,最终方向应是在党委、政府与企业间进行同步审计。

他分析,由于目前审计部门还存在审计任务重而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受此制约,目前在党委、政府与企业间进行同步审计确实还有难度。

不过他也提出,由于个别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间确实曾存在利益输送等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因此扩大同步审计范围应该是方向。

赵保卿建议,如纪委部门掌握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间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那么可以将线索提供给审计部门,通过双向合作,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间的同步审计。

公示审计结果威慑力极大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赵保卿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直接涉及领导干部个人,一旦建立公告制度威慑力极大,将会对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履职产生强大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目前只有江苏省灌南县等少数地方和部门在网上公示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被公告者多为镇、乡等级别人员。

对此赵保卿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向无疑已经确定,但对于公开到何种程度、范围,采取何种方式公开,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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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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