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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庆:挖掉“帮派”式腐败这座山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4年07月22日14:09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挖掉“帮派”式腐败这座山

腐败害国害民,“帮派”式腐败尤甚。所谓“帮派”式腐败,主要是指以某人、某行业或者某区域为中心形成的群体腐败。这些案件中的腐败分子,多因某一官员或某一行业、区域而“结缘”,并在特定范围内形成关系紧密、相互影响的利益共同体。他们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形成的个个小团体,如同一个个“山头”或“宗派”,因而由其所主导或延伸出的腐败又被称为“山头”式腐败或“宗派”式腐败。

与个人、个体的腐败相比,“帮派”式腐败具有其鲜明的特征:

一是腐败人数众多,且以共同牟取不法利益作为根本目标。“帮派”式腐败是腐败领域中的“共同犯罪”,且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这些“蛀虫”之所以会走到一起,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个“利”字———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他们通过“分工”与“合作”能够攫取到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以实现所谓“利益均沾”。

二是“帮派”的形成、发展、壮大具有过程性,腐败行为持续的时间也较长。腐败的“山头”、“帮派”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一般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必定伴随着“山头”、“帮派”中骨干官员的步步升迁,并由其通过不断扩张的关系网吸收其他成员,最终结成一个自上到下、组织稳定的庞大“同盟”。而这也决定了此类“山头”、“帮派”往往盘踞于某一系统、行业或区域多年,其腐败是长期性的、持续性的。

三是“帮派”式腐败隐蔽性强,牵涉面广,查处难度大。多年的经营,使得腐败“山头”、“帮派”对于自身所处系统、领域的控制已经达到“说一不二”、“一手遮天”的程度。于是,其成员在实施各种腐败行为时都是一路绿灯,彼此心照不宣。同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也让同属于一个“山头”、“帮派”内的成员明白大家都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必须互相保护和照应,抱团成一块铁板一致对外,针插不进、水泼不进。这导致“山头”、“帮派”式的腐败行为一般不易为人所察觉;即使被发觉了,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也会面临各方面的阻碍和困难。

由于“帮派”式腐败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对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个人、个体的腐败,具体而言:

一是以少数人的、局部的利益损害了多数人的、全局的利益。“帮派”中的成员,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眼中却只有自身私利。他们不仅不为国家、社会和人民谋利,反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疯狂掠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例如,中石油窝案中被查处的蒋洁敏、王永春、冉新权等巨贪,违法违纪,大搞寡头垄断,不仅给国家的金融、环保领域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已经威胁到了整个国家的能源安全。

二是“帮派”式腐败破坏了正常的组织原则和纪律。为了巩固权力根基,扩大势力范围,以保障自身的绝对权益,“帮派”中的官员在人事任用方面会千方百计地拉拢与自身“同宗”、“同线”、“同圈”的人,并竭力排挤和打击与自身“不对路”的人。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党同伐异,极大地助长了“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溜须拍马之徒居于权位,而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却无法施展抱负;同时也导致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践踏,派系斗争丛生,并最终影响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是“帮派”式腐败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了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山头”、“帮派”中的官员,大多带有浓厚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他们在政治上独断专行,脱离实际,拒绝听取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在生活上极尽腐化、堕落。毫无疑问,“山头”、“帮派”的存在,将党和政府与群众分隔开来。如果长此下去,党和政府必将失去人民信任,执政的基础也将不再牢固。

总之,与一般的个体腐败相比,“帮派”式腐败的性质更恶劣,破坏力更强,危害性更大。因此,必须加大气力,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彻底铲除腐败“山头”,击垮腐败“帮派”,使“帮派”式腐败无处藏身,并最终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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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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