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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实施“五函”制加强信访监督

2014年01月10日10:23    

原标题:江源:实施“五函”制加强信访监督

孟辉 李炳金

  由于种种原因,信访监督工作对信访问题办理往往缺少事中、事后的监督,不能引起办理单位的足够重视,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针对这些问题,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纪委、监察局于2013年在实施信访约谈的基础上,制定《江源区纪检监察信访监督“五函”制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信访工作中出现的5种不同情况,研究设计5种信访监督函,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
  
  信访监督督办函。对一些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信访问题,或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向委局机关承办科室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出信访监督督办函,明确要求按时办结,能够立案的立即立案,不构成立案的形成初核卷报区纪委信访室继续实行信访监督。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而上访人却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帮助协调解决的信访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信访监督督办函,要求相关单位限期答复解决或说明情况。
  
  信访监督质询函。对举报反映信访监督对象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有关材料进行摘录,以书面形式向信访监督对象发出信访监督质询函,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回复材料涉及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必须由其负责人签字;涉及信访监督对象个人的,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并签名。
  
  信访监督预警函。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信访初核、案件调查等发现的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转立案调查的问题和不正之风,廉洁自律不严的一般问题,或可能发生的违纪问题,区纪委、监察局经过了解核实后,向信访监督对象发出信访监督预警函,指出其存在的错误,提醒其规范行为并限期纠正,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信访监督警诫函。收到信访监督质询函或预警函的单位或个人,超过1个月仍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向信访监督对象发出信访监督警诫函。信访监督对象在接到信访监督警诫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纪委信访室。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书面请示,经委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信访监督问责函。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反映比较强烈的重复访、越级访,经调查了解实际上应由乡镇(街道)或部门解决而始终没有解决的信访问题,向相关乡镇(街道)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发出信访监督问责函,要求其限期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本人向区纪委常委会汇报。对重视程度不够、解决问题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来源: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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