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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全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2013年07月08日10:42    

  上海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要求,及时将党内重要决议、决定、决策、重要事项、重要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意见》明确了党内情况通报的六方面重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等。同时,明确规定三类情况必须通报:本级党组织所属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因违反党纪被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通报;本级党组织所属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使用、任免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有关情况必须通报;对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必须通报。

  根据《意见》,通报的对象为本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通报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公示栏、网络等方式实施。

  为保证通报的时效性和经常性,该市提出,阶段性的工作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实施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本级党组织的整体工作情况,每年通报不少于两次。对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适当的时机通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通报。(记者 谢伟 通讯员 李明政)

(来源: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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