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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规范实施党员违纪案件缺位审理

2013年07月05日09:04    

周玲玲

  针对农村党员违纪案件处理难题,山东省日照市纪委借鉴司法机关缺席审判制度,探索实施“缺位审理”,在涉嫌违纪党员缺位的情况下,认定其违纪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为切实防止侵害党员正当权益事件的发生,日照市纪委对实施缺位审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
  
  严格使用条件。实施缺位审理的案件,必须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已掌握确凿证据,移交审理后,通过多种常规途径,例如通知家属、通知所在党支部书记、通过电话联系本人等方式,通知涉嫌违纪党员配合组织处理,但涉嫌违纪党员仍不到位、不配合组织处理或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党员违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适用缺位审理办法。
  
  严格操作程序。采用缺位审理模式,必须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审批,并将全案资料报区县纪委审理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凡采用缺位审理办法处理的案件,都必须进行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要按规定时限公告违纪事实和处分决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将要认定的违纪事实、涉嫌违纪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处分决定在指定的范围内向涉嫌违纪党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通过公告督促涉嫌违纪党员和有可能知晓案情的党员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提出申辩或发表与案件有关的建议意见。公告期内,涉嫌违纪党员及其他党员对公告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公告期结束后就认定涉嫌违纪党员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涉嫌违纪党员的权利义务已告知,涉嫌违纪党员认可其因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合法;公告期内,涉嫌违纪党员转变态度,到位配合组织处理的,转入正常程序办理。作出的处分决定公告期满后,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和其他异议,视为向当事人送达。
  
  严格监督检查。实施缺位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案发地党(工)委党务公开栏、涉嫌违纪党员所在村(居)党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公告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张贴并拍照,照片资料上要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公告日期。除因涉嫌违纪党员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外,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公告期内,涉嫌违纪党员转变态度、到位配合组织处理的,或者有其他党员群众提供证据、导致无法确认该违纪事实的,中止缺位审理,按正常审理程序办理。
  
  截至目前,日照市已确认适用“缺位审理”办法处理案件17起,实施过程中,通知当事人准备实行缺位审理后,到位配合处理的5起;在公告期间,转变态度到位接受处理的4起;其余8起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处理,没有出现一例申诉案件。
  
   (作者系山东省日照市纪委副书记)
  

(来源: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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