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广播电视台台长的职务便利,在产品采购、干部任用、人事调动、人事招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钱财共计28.42万元。近日,泰顺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28.42万元,上缴国库。
张某,今年54岁,泰顺人。2005年4月至2011年12月,张某担任泰顺县广播电视台台长。案发后,张某主动清退全部涉案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