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9日向媒体通报,该市翁源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张永斌因受贿罪被审判,由于被告有自首行为,该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春节前,张永斌在担任翁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的拨付上给予承包商翁源县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关照,先后三次收受刘某的“感谢费”40万元人民币。
当张永斌得知刘某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害怕事情败露,于2012年6月3日携款40万元到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庭审时,张永斌当庭声泪俱下地宣读了忏悔书,对自己一时贪婪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永斌主动投案,供认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减轻处罚;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斌当庭表示不上诉。(李凌 汪次安 刘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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