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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办案机会多次索贿、受贿

琼中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副大队长被判十年

2013年05月07日09:09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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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副大队长王凯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受他人请托,多次索取或收受贿赂。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驳回其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2月中旬,吴某某为了将其涉案的儿子提前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找到主办该案的王凯虎请求帮忙。在索取吴某某2万元后,2011年3月2日,吴某某的儿子被以在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予以释放。

2011年5月3日,王凯虎等人讯问涉嫌窝藏罪的邵某旺、林某等人,王凯虎打电话给被告人陈训传通告情况,陈训传请求其帮助邵某旺。在此案办理过程中,王凯虎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2011年6月2日,邵某旺和林某被琼中公安局执行保证金取保候审释放。

2011年3月,涉案人员朱某川的父亲朱某华,为了感谢主办案件的王凯虎,将朱某川提前从看守所释放出来,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

2012年4月17日,王凯虎办理被告人羊尾女的丈夫王某福涉嫌盗窃案,先后收受羊尾女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凯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羊尾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训传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凯虎犯有期徒刑十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羊尾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陈训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凯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凯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惠宁通讯员刘佳)

(责编:程宏毅、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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