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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的误区(上)

董芳
2013年03月29日13:4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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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这是党章第四十条对处分党员一般程序的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严格遵循。当前,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支部大会召开难、难召开问题日益突出,还有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对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程序存在模糊认识。下面以乡镇纪委查办的农村党员违纪案件为例,对实践中常见的误区予以澄清。

  误区之一: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就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有些地方认为,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

  误区之二: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认可。有些地方认为,鉴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则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无条件同意,如有意见应责成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不能作出与支部大会意见相左的决定。对此,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关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的规定,乡镇党委作出的不同于支部大会意见的决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当然,乡镇党委在作出决定时,除考虑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支部大会的意见。支部对乡镇党委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党委复议,如乡镇党委坚持原决定的,支部必须执行,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误区之三:支部大会召开时,受审查党员必须参加。有些受审查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会也免不了还要被处分,参加与否没有实际意义,还要丢面子,或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拒绝参加支部大会或玩失踪使得所在支部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认为受审查党员不参加即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不好。对此,根据党章第四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受审查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但是否在支部大会进行申辩是受审查党员的权利,受审查党员拒不参加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影响支部大会召开。对与受审查党员联系不上无法通知的,一般可不急于召开支部大会,但如案件急需处理的,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会上全面介绍受审查党员对组织认定的违纪事实的意见。需指出的是,受审查党员在违纪事实见面时,已向组织作了充分陈述和申辩,组织已记录在案,故受审查党员不参加支部大会,并未妨碍他的权利的行使。

  误区之四:必须有2/3或4/5以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能召开支部大会。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支部大会;有的参照党章第四十条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2/3以上;还有的参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4/5以上。对此,根据党章第十六条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规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2/3甚至4/5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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