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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市原副市长刘荣照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03月01日15:00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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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增城市原副市长刘荣照因犯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刘荣照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姐夫成刘荣照受贿挡箭牌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刘荣照担任增城市新塘镇镇长、增城市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荔城街党工委书记及增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亲属顾某(另案处理)向他人索取人民币515万元,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85.9万元、港币55.6468万元、美金1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澳门币6.06万元。其中通过顾某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共受贿707.9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书列举了刘荣照12宗受贿事实,其中多次收受房地产商的贿款多由其姐夫顾某(另案处理)经手。如2003年1月底,时任新塘镇镇长的刘荣照向深圳市顺欣房地产公司老板钟某泉、胡某强提出,以投资入股名义参与土地开发,刘荣照亲自拟定土地开发协议。由刘荣照做生意的姐夫顾某与钟某泉、胡某强签订协议后,顾某按刘荣照授意将8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送给顺欣公司。2003年8月,顺欣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2004年9月,在刘荣照与其姐夫顾某从未参与顺欣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投资款从未用于投资经营、且项目未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刘荣照以土地升值但不愿继续投资为借口,向顺欣公司索取退股费、投资收益共580万元。钟某泉、胡某强通过银行划账,将500万元分十几笔划入刘荣照私人账户,并现金退回“入股资金”80万元。这笔巨额的投资收益,实质上是刘荣照向顺欣公司索取的贿赂。

刘荣照及其辩护人提出,顾某没有归案,客观上无法查证刘荣照与顾某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法院审理查明,多名证人证言一致证实刘荣照通过顾某以投资入股的名义介入相关土地收购、开发和整合,他们通过顾某送钱给刘荣照,送钱后亦告知刘荣照。刘荣照在侦查阶段亦供认顾某作为其的代言人,受其指使出面与他人合作并接受请托人送给其的收益费。

2004年年底,刘荣照伙同顾某与增城骏杰房地产咨询服务部的陈某泉(另案处理)商定,由刘荣照象征性出资50万元,私下与陈某泉共同整合三联村89亩土地。在陈某泉还没有完成出资的情况下,荔城街道办在2005年11月提前向陈某泉名下的房地产咨询服务部支付了首笔土地整合款252万元。在陈某泉出资完毕不到两个月里,荔城街道办又支付了第二笔土地整合款1001万元。以上合计支付人民币1253万元。在该89亩土地整合项目尚未获得实际收益的情况下,陈某泉于2005年8月分3次将150万元人民币交给顾某,后又于2009年11月再取款50万元人民币交给顾某。刘荣照以顾某投资入股名义实际收受陈某泉贿送的所谓好处费150万元人民币。

刘荣照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以投资入股形式获取回报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认为,刘荣照和顾某在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没有实际出资,直接索贿及非法收受贿赂;或虽有实际出资,但获取了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收益的高额回报,故对其行为均应认定为受贿。

指控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

此前开庭时检方指控,在整合三联村89亩闲置土地中,荔城街道办两次共支付了1253万元,扣除土地整合成本和其他费用,此举导致荔城街道办向私人老板无端支付了不该支付的土地整合款478万元,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故指控刘荣照犯滥用职权罪。

刘荣照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审理查明,荔城街道办就涉案地块公开挂牌转让问题向增城市政府做过请示并得到增城市政府同意,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刘荣照在土地整合过程中以及荔城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过程中违反程序擅自决定。在整合过程中荔城街没有实际出资,出售给和黄公司后荔城街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得利润,认定造成重大损失亦证据不足。综上,法院认为指控刘荣照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荣照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刘荣照犯滥用职权罪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刘荣照向他人索取贿赂,对其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刘荣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刘荣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刘荣照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杨晓梅 许媛媛)

(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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