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县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401200元。2月19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由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李某在担任九江市德安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水利工程承接验收和工程款结算、项目立项报批、干部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5人所送现金40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闫斌、记者朱超报道)
文章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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