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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700万 昔日处座今受审

广东东莞市安监局三名原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开庭

2013年01月31日15:33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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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原局长陈建国被押入法庭。 黄少宏 刘晓南 摄

东莞市安监局原3名局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将不具备培训资质的学校确定为系统定点培训机构,数年间从中收取超过700万元的巨额回报,用于单位日常接待和节日慰问,并从中贪污、挪用公款为个人私利所用。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局原局长陈建国(正处级)、原副局长沈善智(副处级)、原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高景荣(副处级)等3名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东莞市高培进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方瑞兰,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也在该案中一并被提起公诉。

该案在昨日持续开庭审理一整天,未当庭宣判。来自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工作人员及相关执法单位的负责人等近百人到场旁听。

共收取回扣约703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底,陈建国暂时停止全市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此后,陈建国安排高锦荣(时任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与方瑞兰商谈将高培学校确定为市安监局定点培训机构并收取相应回扣的相关事宜。

经双方商议及陈建国同意后,市安监局将不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高培学校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而高培学校则按照每向培训学员颁发一个证件,即20元至200元不等的回扣标准向市安监局支付回扣。高锦荣负责收取上述回扣。

2007年年中,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成立后,陈建国安排沈善智(时任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接手负责收取上述回扣,且经陈同意后,沈善智、高景荣、方瑞兰将上述回扣标准予以调整。

据侦查机关调查统计,2005年底至2010年底期间,高培学校给予市安监局的回扣合计约703万元。其中高景荣经手或参与收取回扣约523万元(含与沈善智共同经手收取的回扣约120万元);沈善智经手或参与收取回扣约300万元(含与高景荣共同经手收取的回扣约120万元)。

陈建国等3人均表示,所收取的703万元回扣被主要用于市安监局的日常接待及节日慰问等开支。高景荣则交代,除已收取的款项外,高培学校还在市安监局举办旅行、开会、购物等活动过程中付款近百万元。

2012年1月底,为获取陈建国对高培学校的继续关照,方瑞兰还花费40.8万元为陈办理厚街海逸高尔夫球会会籍。2月1日起,陈建国使用该会籍到海逸高尔夫球会打高尔夫球。7月5日,方瑞兰被立案调查,陈建国得知后于7月16日通过其妻子退回给方瑞兰的丈夫卢镜明42万元现金。

涉嫌多项贪污罪名

除被控单位行贿和个人受贿外,陈建国等人还涉嫌多项贪污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陈建国让沈善智以陈建国的个人名义开设一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单位日常接待支出。此后,陈建国等3人多次将单位资金存入该账户。

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显示,2007年10月17日及2009年4月28日,沈善智用单位小金库的钱往上述账户分别存入现金20万元和10万元。2008年4月18日,高景荣从单位小金库账户往上述账户转账存入10万元。2010年6月30日及2011年5月30日,陈建国分别将其个人的现金5万元、28万元存入上述账户。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5月30日,陈建国从该账户转账45万元到其外甥女婿李某亮的账户,借给李作为购房所用。上述账户中的12万元公款也被陈建国占为己有。

不仅如此,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沈善智及高景荣都会从其二人共同保管的单位小金库中取出3万元换成新钞与陈建国平分。4年间,3人共从单位小金库贪污12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

据陈建国等3人共同交代,春节前从小金库中取出的新钞,主要用于在春节期间请下属吃饭,及给加班和未结婚的同事发利市,每个人领取的红包数额不同,其中加班的每年每人100元至200元不等;未结婚的每年每人数十元不等。

挪用公款是为同事帮忙?

沈善智还被控挪用公款为自己牟利。

根据起诉书,2010年11月11日,沈善智为参加拍卖房产营利,从其名下的单位小金库转账32万元到其妻子袁某的个人账户,袁某再将该笔资金转账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拍卖保证金账户,用于参加东莞市南城区世纪城国际公馆黄金海岸区50栋5号别墅的拍卖。

2011年3月4日,袁某将该笔32万元的公款转账到沈善智的单位小金库账户,归还该笔款项。

对于挪用公款的指控,沈善智当庭表示认罪。不过沈善智辩称,自己并非挪用公款为自己牟利,而是用于给同事帮忙。

沈善智说,2010年11月,其单位的一名同事找其帮忙。该名同事说其被另一名朋友欠了一笔钱,当时被欠债者准备拍卖上述别墅用于偿还欠款。上述同事要沈善智帮忙前往竞拍,将价格抬高,以帮助其尽可能拿回更多的欠款。

“当时法院要求只能用建行的卡,而我自己没有。”沈善智说,在这一情况下,他情急之下便挪用了单位小金库内的公款用于帮同事忙,并非为自己牟利。

专题统筹:南小谓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黄少宏 通讯员 廖蔚

(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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