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反腐倡廉

反腐败法应有特殊举报调查证据制度

郑赫南
2013年01月22日07:16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教授

  从1996年起,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教授便致力于反腐败理论研究。他主持了“中国商业贿赂防范与治理”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和科技部等资助的反腐课题研究,先后4次受邀出席国际反腐败大会。

  记者:研究表明,反腐领域有过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等反腐败形式。这些反腐败形式是否足够科学?

  王明高:这些反腐败形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实践价值,但对于一个政党和国家而言,都存在严重缺陷。只有科学的制度反腐,才是反腐败唯一正确的选择。当前世界各国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已成共识,不仅便于执法机关操作,更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震慑作用。建议我国出台专门的反腐败法,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使公职人员不敢、不能、不愿腐败,从而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

  记者:在立法必要性上,我国存在哪些突出因素?

  王明高:我国目前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制定反腐败法,能使反腐工作具长期效应,形成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完善现行反腐法律体系,也需要制定反腐败法。

  我国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条款,但存在范围狭窄、体系不完整等内在的立法漏洞。立法上的漏洞,成为腐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解决方法有两个: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二是出台统一的反腐败法,并以此协调各项反腐法律。后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记者:您设想的反腐败法应包括哪些制度内容?

  王明高:包括金融实名、家庭财产申报、遗产税与赠与税、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在实行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的前提下,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将个人收入与财产拥有更加透明化;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则有利于解决贪官外逃所带来的问题。

  记者:举报是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手段,在鼓励举报腐败、保护举报人员方面您有哪些设想?

  王明高:应把我国现有经验加以总结,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内容应包括:个人和单位都应纳入举报主体,并赋予相应权利义务;举报内容可以是腐败者及其腐败具体行为、物证等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作为接受举报的主要机构;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的情况”;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必要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者的人严惩,对恶意虚假举报者予以惩戒等。

  记者:对腐败犯罪立案前的调查和立案后的侦查,您有哪些建议?

  王明高:腐败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手段隐蔽,群众举报后,不经必要调查很难确定是否有犯罪嫌疑。应使以下调查措施合法化:向金融单位查询有关款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勘验或检查犯罪现场,提取有关物品和资料,传唤和询问,责令被举报人说明财产来源,中止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职务等。

  特别侦查措施应包括:赋予侦查人员无证搜查、强行搜查、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并说明财产来源等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对一定级别的官员行使无证逮捕,限制转移财产,行使查封、冻结银行账号或财产,收缴旅游护照等证件,限制其出境等权力;还应赋予所有侦查人员侦查时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协助的权力。

  记者:您认为反腐败法是否应对证据制度作出特殊规定?

  王明高:非常有必要,腐败犯罪在对财产证据的运用上应当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应建立“贿赂推定”制度,即在贿赂侦查中确证受贿或行贿行为中的一种成立时,即可推定整个贿赂事实成立,除非被告方能提出相反证明;应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可扩展到其亲属、信托人或关系人,被告方对财产来源应作出满意解释或提出证明,如无法解释财产来源,即可作为定案证据;应对习惯证据、共犯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证人责任等分别作出规定。

  记者:对腐败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您有什么建议?

  王明高:建议在刑法已有的刑罚种类基础上,设立各种涉案金额级别,据此分别设置不同的刑罚种类、幅度。我主张,在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同时,增设贪污贿赂犯罪的资格刑和财产刑。还应立法制裁妨碍查处腐败犯罪行为人员,追究干扰办案、包庇犯罪人、逃避侦查、拒绝协助侦查、不依法行事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编:吴思瑶(实习)、董宇)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