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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小权大贪欲难平

“小官”敛财也疯狂

朱睯
2013年01月16日10:0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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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案发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现象普遍。

据办案人员介绍,鸠江区检察院近5年来共查处职务犯罪50件,其中有20件为村(居)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占同期辖区内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总数的四成。在查处的20件案件中,以村(居)党支部成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即“两委”成员为主要犯罪群体。“两委”成员职务犯罪中,又以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主任为高发点,形成书记主任互相勾结,相互感染、窝案串案,并联发作。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点鲜明:

收受贿赂普遍、高发。20件案件涉案人员共20人,其中16人为收受贿赂型犯罪,占基层组织犯罪人员人数八成。其中有利用协助政府履行政府管理事务,在征地、拆迁、安置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也有在村务和社区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前者是以受贿罪被查处,后者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查处,有的甚至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如原鸠江区湾里街道石城社区党总支书记胡某,同时还兼任石城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万元,利用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次受贿10万元。

腐败犯罪跨度时间长、频率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有的是在村两委任职后便开始贪腐,只要能够连续任职,就有利用职权捞取好处的机会。少则两三年,多则犯罪时间跨度达十多年。芜湖市鸠江区十里小区原书记朱某自2003年开始贪污受贿,至2009年长达7年时间,多次收受贿赂并贪污。鸠江区石城社区原书记陶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6次收受贿赂2.78万元,平均每次受贿金额不足2000元。小额受贿,频发、多发,反复受贿,且跨度时间长,已经成为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鲜明特点。

处罚偏轻,缓刑适用多。在查处的20人中,有16人属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可以使用缓刑的情况,其中8人被判处了缓刑,占被查处对象的40%,占可以适用缓刑对象的50%。如龙山街道动迁员圣某在东梁社区拆迁过程中,多次收受贿赂8000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后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就使某些村官在思想上留有“查与不查一个样”的观念,这样很难达到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震慑犯罪的效果,不少村干部被处理后在村里耀武扬威气焰嚣张,甚至对举报群众怀恨在心,以致双方情绪对立,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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