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
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出的8项禁止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办法提出,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要根据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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