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反腐倡廉>>地方动态

厦门“12项禁止性规定”限制金融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

2013年01月07日14:2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日前,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

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出的8项禁止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办法提出,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要根据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责编:吴思瑶(实习)、姚奕)


相关专题
·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