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顾湘陵及其妻子吴利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当庭进行了宣判。
顾湘陵,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助理,2002年5月至2010年8月任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2010年9月任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正处级)。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湘陵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和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吴利君受贿共计人民币1688余万元,马来西亚币2000元,顾湘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4700万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顾湘陵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吴利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追缴顾湘陵夫妇受贿赃款1688余万元及违法所得2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额47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张斌 通讯员 匡梓精 肖文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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