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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警示录:广东5年查办海关系统渎职犯罪17人

2012年12月14日15:53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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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图:简仁山

  ●案例1

  海关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关境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主司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

  为国守关,职责大焉。但也正是因为干系重大,“国门之盾”成为走私犯罪人员极力腐蚀的对象,个别经不起考验的海关人员被“拉下水”,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此“国门蛀虫”,广东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惩治,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10月,共惩治海关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人员17人。

  深圳海关缉私处原处长受贿300万放私

  2010年,震惊全国的“129”特大红油走私案发,将深圳海关多名官员私通走私犯“里应外合”放纵走私的行为从幕后拉到了台前。经查,谭显明、谭伟军兄弟为首的走私集团仅在2009年7月到2010年1月间便走私“红油”16.9万吨,偷逃税额高达3.3亿元。

  走私规模如此之大,全赖部分海关工作人员的关照,更有赖于“保护伞”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被称为“海龙王”、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处长黄焕光。作为“保护伞”,他对谭氏兄弟少检查、多报信,放私,仅一年半的时间,便收受贿赂300万元。

  2008年上半年,惠州澳头谭伟军与谭显明两兄弟为了能顺利从海上走私香港“红油”到惠州等地谋取暴利,找到黄焕光,请求黄焕光在他们走私“红油”的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定期给黄焕光一定的好处费。黄焕光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减少在惠州海域的巡逻、不主动查缉以及电话提醒等方式,为谭伟军、谭显明二人走私红油提供帮助。

  据黄焕光交代,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有自己的情报网络,能够掌握走私动态,还可以对海面上的船只使用雷达扫描、GPS卫星定位等监测手段,可以通过9个海上查缉中队6艘大艇和10艘小艇对海面进行不间断的巡逻,对船只进行检查,通过这些手段基本就可以控制海上走私行为。但对于谭伟军集团的走私生意,这些高科技手段全都失效了。他交代,会尽量少安排缉私人员在惠州澳头等海域进行海上巡逻,给二谭充足的时间来走私红油,“而我们在海上不主动查缉也就是对他们的最大帮助”。这一帮助,便让二谭赚得个盆满钵满。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二谭大肆捞钱的同时,也少不了“孝敬”“海龙王”,经查,在谭伟军、谭显明团伙走私红油期间,谭显明出面按每月10万到20万的标准给黄焕光送好处费。从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黄焕光分19次非法收受谭伟军和谭显明贿赂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同时,每月还会送给黄4条中华香烟、一瓶路易十三。

  不查谭伟军他们的不止“海龙王”一人。目前,被该走私集团牵出的海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副处级调研员、惠州港缉私分局查私科副主任科员等9人。

  惠州港缉私分局查私科副主任科员李惠龙,在清楚掌握了该走私集团走私“红油”的情况下,却放任、纵容走私犯罪;惠州港缉私分局副局长杨国虎在获悉海关针对谭伟军走私“红油”的打击专案行动后,竟然让李惠龙把行动的情报泄露给谭伟军。

  正是这些“保护伞”,保护了走私犯,并顺道分了一杯羹。

  2010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纵走私罪、受贿罪对黄焕光立案侦查,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起公诉。2010年1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焕光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所退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作为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黄焕光无视国家法律,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收受走私分子的巨额贿赂后,明知走私分子通过其所管辖的海域走私“红油”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仍故意疏于履行监管职责,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其渎职行为与走私分子的走私犯罪有直接关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129”特大红油走私案以及与之相关的案件的查办,惩治了一批海关系统的“硕鼠”,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2

  江门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放纵走私执法犯法“无间道”

  国门稍有不严,走私行为便可能发生,然而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海关人员执法犯法,放纵走私,这将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去年,被判入狱的广东江门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李文健,就是这样的“无间道”。

  2007年底至2008年3月,李文健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并分管情报处、海上缉私处期间,明知走私分子方国容在江门海关关区管辖范围内进行海上走私,为徇私情,非但未组织行动查处,反而告诫方国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记录,以免被严惩,并向方国容透露江门海关侦办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2007年8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李文健利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走私分子冯国驹请托,同意将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两艘港澳流动渔船按非法入境流动渔船处理,并交由船主领回,后收受冯国驹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此外,李文健还收受走私分子方国容贿送的港币6万元,对方国容等人的走私行为予以关照。

  2012年4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文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刑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案件点评

  广东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又有毗邻港澳的便利,一些走私分子伺机以各种方式蒙混过关。而部分海关工作人员出于私情私利,徇私舞弊,甘愿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该案是近年来发生在海关系统较为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例。

  链接

  放纵走私罪

  该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杨 温文)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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