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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官员财产公开的实践

2012年12月11日09:03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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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1年6月,《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出台,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

2009年中共第十七届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公报首次提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一份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的文件,规定2009年起,全地区县处级以上官员都要申报财产。

2009年浙江省慈溪市出台实施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慈溪市700余名现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情,均公布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根据廉情公示制,公示内容主要有:被公示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拥有情况,以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情况等8个小类;被公示者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有否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受钱财以及参与赌博等5方面情况;遵守廉洁从政准则的情况,包括有无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11个方面的情况等等。

2012年上半年,浙江桐庐作为试点城市,开展官员财产申报工作。据有关文件,桐庐新提任乡科级的领导干部、配偶及与其一起生活的子女,都须申报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申报内容涵盖较广,包括房产、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投资型保险、债权债务情况及投资、创办的企业情况等。至此,浙江已有宁波慈溪、嘉兴平湖、杭州桐庐、宁波象山县四处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改革。

2009年,四川高县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高县的400余名科级干部,需要在《基层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登记表》中认真填写自己以及配偶、子女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等;在财产情况栏中,还要填写住房套数、地点、面积等;在债权、债务栏,分别列有总额以及产生的说明;在收入情况栏,要求填写月收入、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他们填好的表格,将由专人收集并送达县纪委,最后放入专柜保管。

(杜军玲)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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