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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跟踪惠农资金拨付使用分配各环节

江西永丰县:查处腐败“勿以案小而不为”

2017年07月01日14:1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查处腐败“勿以案小而不为”

潭头乡民政所所长张某,利用管理与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临时救济等民政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他人名义虚报套取民政资金25070元;

永丰县民政局移民办主任张某,在安排移民扶持项目和拨付移民项目资金过程中,受贿71000元;

陶唐乡民政所所长吴某,私自以他人名义套取并侵吞上级民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老人高龄补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等民政救助金191333元。

这是记者日前在江西省永丰县检察院采访时,从该院“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一览表”上摘录的几个案例。据李乐夫副检察长介绍,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民生领域投入越来越多,但一些民政系统的“蛀虫”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贪污和挪用民政资金的职务犯罪频发。该院5年来就查处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8件13人。

“这些犯罪嫌疑人被称作‘蚁贪’‘蝇贪’,每一笔贪污的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贪占数额不多,但造成的影响恶劣,譬如吴某以‘邱冬仔’名义向上级民政部门申报套取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600元据为己有,导致真正家庭困难的弱势群众无法得到政府的救助。”李乐夫说,这类案件具有受害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党的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民愤较大。我们对这些微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只要有犯罪事实,无论案件大小,坚决查办,绝不放过。

记者看到,虽然有的嫌疑人贪污、受贿数额较小,比如恩江镇民政所所长陈某,伙同他人骗取并私分优抚资金5955元;君埠乡民政所所长熊某,截留高龄补助金及虚列敬老院开支,贪污公款7575元,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很坏,二人均被判有罪。贪污数额较大的吴某,则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永丰县检察院下大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除民政系统外,还严厉查办新农村建设、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该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戴耀青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方面,多数群众对于民政资金发放政策不了解,尤其是对优抚、优待、低保等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及申请程序不清楚,造成民生资金的发放权掌握在少数经办人手中;另一方面,有些群众家住偏远,交通不便,而且农村留守群体多数不识字,致使大家都不知道谁被确定为发放对象,即使发放名单公示在村委会公示栏里,短期内也会被覆盖或撕掉。

“反贪局紧盯新农村建设领域和农村专项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全程跟踪,深入挖掘线索,成功查办了一系列案件。”戴耀青说,最近5年,该院共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8件98人,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微腐败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办对基层干部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

记者从戴耀青提供的判决书中选取几个案例记录在案,以作警示:

石马镇龙湾村原党支部书记范某、原村委会主任刘某、原村委会报账员俞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救灾、扶贫、移民款物管理工作的便利,以“收取工作开支”的名义,套取地质灾害移民建房补助款、危房改造补助款、因灾倒房补助款共计54000元,并私分其中的42500元;

石马镇三江村原村委会主任黎某,伙同原党支部书记温某,共同侵吞上级部门下拨给三江村村民的生态移民建房补助款12000元;

恩江镇洋陂坑村原党支部书记傅某、原村委会主任曾某、原报账员邹某,在协助政府新农村公路建设的公务管理中,采取伪造领条套取新农村建设资金、修建水泥路资金3万元并予以私分;傅某指使邹某挪用村小组征地补偿款806097元,为其在邮储银行工作的女儿完成揽储任务。邹某挪用征地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并将收益据为己有。(记者 郭宏鹏)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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