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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丨民間借貸之名難掩挪用公款之實  從河南省鄭州糧油物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偉兵案說起

2023年02月22日08:5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特邀嘉賓

張衛星 鄭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馬巧麗 鄭州市紀委監委宣傳部副部長

彭亮亮 鄭州市紀委監委第十五審查調查室干部

張才輝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吳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國企領導干部與他人共謀,通過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將公款挪用給個人使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偉兵等人的問題線索是如何發現的?該案的查辦對於強化國有糧油企業監管有何啟示?王偉兵等人通過簽訂合同方式出借公款,是正常的民間借貸還是挪用公款犯罪?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偉兵,男,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南鄭州國家油脂儲備庫(以下簡稱“鄭州油脂庫”)副總經理,鄭州糧油物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糧集團”)黨委委員、董事長等職。

貪污罪。2017年4月至5月,王偉兵利用擔任鄭糧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時任鄭糧集團常務副總經理李金成(另案處理)共謀通過虛開發票報銷方式套取公款共計200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其中130萬元用於歸還李金成此前為王偉兵墊付的購房款,剩余款項由王偉兵、李金成佔有使用。

挪用公款罪。2013年至2016年,王偉兵和李金成共謀利用職務便利,將鄭糧集團3302萬余元公款出借給某擔保公司負責人劉某某、某公司負責人崔某(均另案處理)經營使用。

其中,2014年至2015年,王偉兵、李金成與時任鄭州油脂庫主任王紀偉(另案處理)共謀,通過鄭糧集團與鄭州油脂庫先簽訂資金出借合同,再由鄭州油脂庫與崔某、劉某某簽訂資金出借合同的方式,將鄭糧集團1702萬余元公款挪用給崔某、劉某某進行營利性活動。

2015年9月,王偉兵為幫助其特定關系人支付購房款,與王紀偉商議以崔某名義借用鄭州油脂庫公款100萬元,后由崔某向鄭州油脂庫出具100萬元借據。2016年6月,王偉兵與王紀偉再次將鄭州油脂庫公款10萬元借給崔某使用。

受賄罪。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王偉兵利用擔任鄭糧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借款為名向劉某某等人索要財物共計205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1月27日,鄭州市紀委監委對王偉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年2月1日,經河南省監委批准,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7月29日,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鄭州市監委將王偉兵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一案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8月25日,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鄭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偉兵開除黨籍處分﹔由鄭州市監委給予王偉兵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1年9月23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王偉兵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罪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5月30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王偉兵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王偉兵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2022年7月6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偉兵等人的問題線索是如何發現的?該案的查辦對於強化國有糧油企業監管有何啟示?

彭亮亮:2020年11月6日,鄭州市紀委監委收到李金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后李金成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僅交代了部分問題,對其他問題閉口不談。專案組通過大數據查詢、梳理相關財務憑証,發現2014年11月,鄭糧集團有500萬元公款以鄭州油脂庫借款名義轉給劉某某使用。之后,專案組通過詢問有關証人,調取相關書証,查清了王偉兵、李金成、王紀偉共謀虛構鄭糧集團與鄭州油脂庫的借款協議將公款出借給劉某某等人使用的事實,至此揭開了鄭糧集團系列腐敗案的“蓋子”。

鄭糧集團系列腐敗案涉案人員共11人,涉案金額高達6700余萬元。王偉兵等人的違紀違法行為嚴重侵蝕了群眾利益、造成國家巨額財產損失,暴露出鄭糧集團存在的諸多問題:一是內部制度不健全,黨委會、董事會形同虛設。王偉兵集人權、財權、事權於一身,在單位大搞“一言堂”,家長制作風嚴重。二是監管缺位,“多頭管理”變成“多頭不管”。鄭州市國資委對鄭糧集團履行出資人職責,鄭州市糧食局是鄭糧集團的業務主管部門,兩部門缺乏有效溝通,未進行實質審核把關,客觀上給王偉兵等人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提供了機會。三是黨風廉政建設弱化,集團員工紀法意識淡薄。鄭糧集團黨建工作存在薄弱環節,王偉兵等人信奉所謂“國企特殊論”,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時搞變通,公款吃喝現象嚴重,敗壞集團風氣。

馬巧麗:鄭糧集團系列腐敗案具有典型性,該案的查處也是鄭州市開展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有力體現。我們通過對王偉兵等案中人進行精准畫像,找出其蛻變的主客觀原因,並編發典型案例通報,制作警示教育片,在全市國有企業系統開展專項以案促改,督促全市國有企業以該系列案件為鏡鑒,汲取深刻教訓,健全完善制度,消除風險隱患,切實推動辦案成果向治本成果轉化。

發案單位鄭糧集團黨委圍繞“人、財、物、權”等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制度建設進行全面審查,建立完善了鄭糧集團黨委重大事項決策權責清單、財務內審制度、糧油倉儲監管手冊等25項制度,形成靠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同時,針對“多頭不管”的問題,鄭州市加快國有糧油企業改革步伐,成立了鄭州糧食集團,整合了鄭糧集團等6家糧食企業,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加強經營管理。市紀委監委加強“室、組”協同,強化對國企以案促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圍繞國有企業項目投資、擔保借款等重點環節開展廉政風險點排查,共排查風險點217個,制定整改措施217項,對違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等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截至目前,累計發現問題150余條,有關問題線索正在核查中,下一步將對涉嫌違紀違法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王偉兵等人出借鄭糧集團公款是否系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其通過簽訂合同方式出借公款,企圖將挪用公款行為混同為民間借貸,如何有效區分?

張衛星:本案中,王偉兵、李金成為了“合理正當”地將鄭糧集團公款借給崔某、劉某某進行營利性活動,每次挪用公款前均會召開集團領導班子會議進行集體研究,形成“同意借款”的集體決定后,再安排財務人員履行借款程序並轉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王偉兵、李金成的行為看似符合上述出罪規定,但透過現象看本質,王偉兵、李金成在鄭糧集團領導班子會議上,隱瞞了將公款借給崔某、劉某某進行營利性活動使用的真實目的,僅表示將公款借給鄭州油脂庫使用,使得其他班子成員誤以為借款是為了幫助兄弟單位渡過資金難關而同意借款。因此鄭糧集團班子“同意借款”的集體決定並不具有將公款借給崔某、劉某某使用的真實意思,本質上王偉兵、李金成系超越職權,個人擅自決定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使用。

實踐中,區分是民間借貸還是挪用公款,需要根據案件具體事實,結合借款行為是否正常履行單位內部研究審批程序、借款是否在單位公開、借款行為真實與否、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是否一致、借款利潤的歸屬等因素,准確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

具體而言,王偉兵、李金成、王紀偉與崔某、劉某某多次共謀如何挪用鄭糧集團公款,並想方設法妄圖利用“集體決策”逃避紀法懲處,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相關証據証明,當時鄭州油脂庫沒有借用鄭糧集團資金的現實需求,所謂“借款”也沒有轉入鄭州油脂庫,而是經王偉兵、王紀偉等人安排,由鄭州油脂庫向鄭糧集團出具手續委托鄭糧集團直接將資金轉入崔某、劉某某指定的賬戶。由此可見,鄭糧集團與鄭州油脂庫簽訂的資金出借合同實質是王偉兵、李金成等人將鄭糧集團公款順利挪出的“障眼法”,而崔某、劉某某與鄭州油脂庫簽訂的資金出借合同實質是將鄭州油脂庫作為挪用公款的“中間站”,幫助王偉兵、李金成等人將鄭糧集團公款挪出后順利交給崔某、劉某某使用,上述合同均系虛假借款合同。

綜上,王偉兵、李金成隱瞞挪用公款的真實目的,誤導集團領導班子成員做出“同意借款”的錯誤決策,后又以簽訂虛假借款合同方式將鄭糧集團公款轉給崔某、劉某某進行營利活動,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王紀偉幫助王偉兵等人將公款挪用給劉某某等人使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還是從犯?王偉兵提出,其幫助崔某向鄭州油脂庫借的110萬元不屬於鄭糧集團資金,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對此意見是否應予支持?

張才輝:本案中,王紀偉在王偉兵、李金成的教唆下,明知將鄭糧集團公款挪用給劉某某等人使用違反法律法規,仍然同意以簽訂虛假借款合同方式提供資金通道幫助王偉兵等人將公款挪用給劉某某、崔某使用,其主觀上與王偉兵、李金成形成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與王偉兵等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王紀偉在挪用公款犯罪預備階段參與策劃了整個犯罪過程,在犯罪實施階段按照犯罪預謀和分工,分別與鄭糧集團及劉某某、崔某簽訂虛假借款合同,並向鄭糧集團出具手續,委托該單位直接將資金轉入崔某、劉某某指定的賬戶。因此,可以認定王紀偉在整個挪用公款犯罪中與王偉兵、李金成作用相當,起主要作用,應按照挪用公款犯罪主犯予以認定。

吳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本案中,王偉兵為達到個人借用鄭州油脂庫100萬元以及幫助崔某借用鄭州油脂庫10萬元的目的,與王紀偉多次溝通,清晰表達了欲利用王紀偉的職務便利挪用鄭州油脂庫資金的犯罪意圖。王紀偉主觀上明知王偉兵想借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仍然將單位資金借給王偉兵及崔某,可以認定王偉兵與王紀偉在挪用鄭州油脂庫110萬元的犯罪事實中具有共謀的行為,符合“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的要件。王偉兵在其個人實際使用100萬元的犯罪事實中,向王紀偉提出以崔某名義借用公款,並且事后安排崔某向鄭州油脂庫出具借條,與挪用人王紀偉共同策劃了挪用公款的手段,同時,王偉兵在幫助崔某借用鄭州油脂庫10萬元的犯罪事實中,利用其與王紀偉的私交關系,指使王紀偉將單位公款借給崔某使用。可以認定在挪用110萬元的犯罪事實中,王偉兵具有與王紀偉共同策劃、指使其挪用公款的行為,符合“使用人指使挪用人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要件,綜上,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對王偉兵定罪處罰,本院對王偉兵所提其幫助崔某向鄭州油脂庫所借110萬元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見不予支持。

有觀點認為,李金成為王偉兵墊付購房款的行為構成行賄,如何看待該觀點?

吳洋:2017年4月,李金成為王偉兵購買房產墊付了購房費用。2017年5月,王偉兵和李金成共謀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開房租發票方式從鄭糧集團套出公款200萬元,其中130萬元用於歸還李金成此前為王偉兵墊付的購房款,剩余款項由王偉兵、李金成佔有使用。

有觀點認為,李金成出資130萬元為王偉兵購買房產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本院經審理不認同上述觀點。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李金成積極陪同王偉兵選購住宅,並代為支付購房款,表面上看似乎是李金成為了得到王偉兵的關照,以支付購房款的方式向王偉兵輸送經濟利益。但相關証據表明,王偉兵為歸還李金成前期墊付的購房費用,與李金成共謀,分別利用二人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房租發票方式套出單位公款200萬元。由此可見,王偉兵並沒有收受該部分購房款的受賄故意,李金成也沒有以支付購房款向王偉兵表示感謝的行賄故意,二人並未形成行受賄的合意,李金成只是在王偉兵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幫其墊付購房款,因此,李金成的上述行為不應認定為行賄。

對於犯罪行為的認定,需全面地、完整地考察行為事實的結果。本案中,王偉兵為歸還李金成墊付的住宅購房款,伙同李金成通過虛開房租發票方式套取公款,二人在主觀上具有貪污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套取200萬元公款的行為,且犯罪所得由二人共同佔有,應以貪污罪追究王偉兵、李金成的刑事責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

(責編:王欲然、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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