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洋 王文婧
2022年08月03日08:2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加強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今年以來,吉林省長春市紀委監委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准確把握政治定位,創新監管工作理念,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事前把關預防、事萌預警備案、事發跟蹤預控、事后總結反思”全周期措施使用監督管理模式,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對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措施使用標准統籌和監督管理,為規范執紀執法權力運行做出積極探索。
用管結合,管以致用
統一的措施使用標准是監管規范化的基礎。長春市紀委監委結合日常工作中總結的經驗做法,梳理出要素明晰、操作簡便的“12+3”措施使用流程圖,結合紀檢監察機關日常工作程序和措施使用文書制作電子版“口袋書”,為全市紀檢監察干部提供了一套完備、穩定、管用的制度依據,並通過工作實踐逐步修改完善,實現紀檢監察干部對措施使用由了解掌握標准的“知”,向統一實施的“行”的轉變。
在此基礎上,長春市紀委監委細化培訓方式,專門針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採取“1+N”(案管部門與相關案件承辦部門)和“1+1”(案管部門與措施具體使用人員)模式分別開展專題輔導類培訓和問題糾正類培訓,使紀檢監察干部在學中干、在干中學,有針對性地提升業務能力,實現措施使用人員對使用標准由懂到精的轉變。
堅持“用管結合、管以致用”理念,長春市紀委監委精心選擇一批具有2年以上措施使用經驗的紀檢監察干部,組建成覆蓋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措施使用監管員隊伍,在案管部門組織和指導下,負責本單位本部門措施使用日常審核,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向案管部門反饋報備。一年來,市縣兩級監管員累計審核發現並解決問題300余件次,有效提升措施使用的規范化水平。
突出重點,內外協同
《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能夠採取的“12+3”項措施使用權力。明確權力邊界、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是紀檢監察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長春市紀委監委針對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措施使用環節,建立系統集成的措施使用監督內控外聯機制,保証措施使用受到有效監督。
針對留置、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長春市紀委監委建立“駐點監督制”,採取檢查審批文書及書面材料、核查錄音錄像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針對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建立“聯合督查制”,採取核驗審批手續文書、抽查卷宗、對賬核查等方式,會同有關機關開展監督檢查﹔針對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等措施,建立“專項檢查制”,採取逐案核查涉案財物查扣手續、核對涉案財物處置情況、核查錄音錄像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針對涉案財物監督管理,建立“雙台賬制”,由案管部門與案件承辦部門分別建立涉案財物台賬和問題台賬,對照問題台賬逐條落實、逐項解決、對賬銷號。
同時,建立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銜接機制,健全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部門、公安機關、金融機構的協作機制,會同吉林省銀保監局與省內38家商業銀行統一建立銀行查詢“綠色通道”,明確協作和協助工作內容、措施使用的種類、責任事項和辦理要求,用系統集成的制度機制扎緊措施使用的籠子。
壓實責任,抓“常”抓“長”
健全內控機制,長春市紀委監委緊盯關鍵人和關鍵環節,按照“誰簽批、誰負責”原則,將縣(市、區)紀委監委負責人、市本級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作為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第一責任人,要求對本地本部門措施使用情況隨時掌握、重要措施嚴格把關、存在問題及時糾正。
為保証對措施使用的全過程監管,長春市紀委監委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紀委監委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審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對措施使用程序文書採取前置審核機制,發現問題及時提醒,提出建議並做好備案,案件承辦部門修改后再行報審。對留置、搜查、查封、扣押、限制出境等有時限要求的措施,建立時限預警台賬,案管部門在措施有效期限屆滿前“亮燈”提醒,防止措施超期使用。對抽查核查中發現的正在實施的問題措施,及時叫停並予以糾正。對核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承辦部門逐案建立問題台賬,分析問題原因,研究解決方案,總結有效做法,視情向第一責任人進行通報。
今年以來,長春市紀委監委累計對1100余件(次)措施使用和文書進行審核,審核重要措施使用80余件(次),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4類問題逐一整改落實,有效提升措施使用監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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