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溢
2022年07月04日08:2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近日,《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社會公開發布。這是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基礎性中央黨內法規。
《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著眼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作出全面規范,對於更好發揮派駐監督作用,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規則》是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客觀需要
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制度設計,其根本目的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各層級各部門各領域得到貫徹落實。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不斷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建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派駐機構的職能定位、領導體制﹔十九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中央紀委和地方紀委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律檢查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委可以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經過近年來的實踐探索,派駐機構改革不斷深化,派駐監督體制機制不斷完善。
在充分汲取派駐監督歷史經驗,系統集成、總結深化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成果的基礎上制定《規則》,是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客觀需要。
《規則》共7章56條,分為3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指導思想、職能定位、工作原則﹔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體部分,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的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序、管理監督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有關權限要求、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
“《規則》是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定制度、立規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勇於自我革命、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堅強決心和意志,有利於更好發揮派駐監督作用,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
進一步明確派駐機構政治監督職責,將做到“兩個維護”政治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治化
“派駐機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自我革命,堅持敢於斗爭,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建立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規則》第2條對派駐機構工作的指導思想作出明確規定。
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規則》深刻把握黨中央關於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強化派駐監督的政治要求,從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責任三個方面,將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治化。
《規則》對派駐機構與派出機關、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的關系作出規范,規定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實行派駐制度,派駐機構是紀委監委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要求派駐機構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不斷增強“派”的權威。
同時,強調派駐機構應當強化政治監督,推動駐在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總則部分進一步明確,派駐機構應當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監督,並將這一要求貫穿《規則》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為派駐機構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証。
這不僅有利於派駐機構牢牢把握政治使命,也有利於推動駐在單位特別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切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以履職盡責的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覆蓋,推進派駐監督實現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的提升
做實監督全覆蓋,增強監督有效性,要通過組織制度創新,強化監督職能,真正發揮派駐機構的作用。
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作出了基本規范。在此基礎上,《規則》將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的規定細化具體化,對各級各類派駐機構的設置方式、議事決策以及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職責等作出系統規范,為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促進組織優勢轉化為監督新效能提供制度支持。
《規則》規范派駐機構組織設置,既兼顧實踐做法,又為改革留有空間。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委向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但派駐方式、機構設置有所不同。《規則》既把握共性,明確紀委監委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所管轄的國有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又區別個性,適應各行業領域的黨建工作體制和各地區實際,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不搞“一刀切”,強調可以按照規定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並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駐在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
這意味著,派駐機構既要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要按照憲法和監察法的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從而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覆蓋。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規則》第7條強調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履行監督專責。這既有利於派駐機構貼近監督,及時掌握駐在單位的相關情況,又可以確保派駐機構一心一意開展監督,防止因利益羈絆而不敢、不願監督。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規則》規定派駐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務會,明確組務會的人員組成和職責任務,並規定派駐機構應當完善議事決策機制。“這是對《規則》第4條派駐機構‘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工作原則的具體落實,對於提高派駐機構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促進完善常態化工作體制和監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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