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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劉春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2022年06月17日12:14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山西省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劉春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春生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政績觀業績觀扭曲,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金融風險防控重大工作部署不到位,濫用金融審批權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無償佔用貸款客戶房產、接受貸款客戶高檔宴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持有貸款客戶相關公司股份﹔基建工作中不負責任、疏於管理,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致使親屬長期“靠開行吃開行”﹔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賄賂,退休前瘋狂斂財,全家上陣搞“家族式腐敗”,境內辦事、境外收錢,處心積慮轉移、隱匿非法財產。

劉春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是金融風險與金融腐敗問題交織的典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春生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山西省監委將劉春生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劉春生簡歷

劉春生,男,漢族,1952年1月生,河北三河人,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9年3月參加工作,先后在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國家經委企業局、國家體改委企業司、國務院生產辦企業局、國務院經貿辦企業司、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等部門工作。

1996年1月至2000年4月,先后任國家經貿委企業司副司長、企業監督司副司長。

2000年4月至2006年6月,先后任國家開發銀行信貸管理局副局長,評審管理局副局長、局長,信貸管理局局長。

2006年6月至2012年2月,任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國家開發銀行基建顧問。

2013年3月退休。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山西省紀委監委)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編:彭靜、王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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