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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確界定行賄違法所得

2022年01月24日08:3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網友“李兵”問:如何准確界定行賄違法所得?

答:行賄犯罪屬於貪利型犯罪。對行賄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是遏制行賄蔓延的“釜底抽薪”之舉。刑法第六十四條、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七條均對違法所得的追繳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各地對行賄違法所得追繳工作的具體操作尚在探索中。2021年,廣西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能職責,在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同時,在行賄違法所得追繳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共追繳行賄違法所得3.62億元,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成效。為了將實踐做法和治理成效及時提煉總結,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委出台了《行賄違法所得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不斷推動行賄違法所得處置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准確界定什麼是行賄違法所得,是對違法所得進行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在充分吸收有關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成果的基礎上,我們認為,行賄違法所得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實踐中遇到的通常是財產性利益,是指通過行賄非法手段,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不正當財產。准確理解行賄違法所得財產性利益的含義,需要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行賄手段的非法性

行賄手段非法中的“法”不限於刑法、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等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監察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行賄違法所得所指的行賄,既包括涉嫌行賄犯罪的行為,也包括雖不構成犯罪但屬於行賄違法的行為。

一是涉嫌行賄犯罪的行為。行賄犯罪依照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包括監委專屬管轄的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等5個罪名以及監委和公安機關均可管轄的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個罪名。

二是雖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法的行賄行為,或者涉嫌行賄等犯罪,但情節較輕、經審批不予移送起訴的行為。實踐中,對行賄人的處理比例較低,大量行賄人因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等而依法經審批不予移送起訴,但行賄違法行為及獲得的大量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是客觀存在的。違法所得追繳的基本法理是“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如果不將行賄違法行為納入懲治,無異於“牛欄關貓”,勢必導致行賄成本遠遠小於行賄收益,不利於遏制行賄,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效果也將打折扣。

既包括直接獲得的財產也包括間接產生的利益

我們對違法所得的界定參照了“兩高”《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關於違法所得的表述,即違法所得指通過行賄非法手段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不正當財產。

一是直接產生、獲得的不正當財產。這部分容易理解,如被調查人通過行賄違規獲得了財政補貼,則該財政補貼即為行賄違法所得﹔被調查人通過行賄獲得工程項目后直接轉讓給第三人的,轉讓所得收益即為違法所得等。

二是間接產生、獲得的不正當財產。實踐中存在大量通過行賄非法手段取得競爭優勢或商業機會的情況,如行賄人中標承接某工程項目后自行施工建設獲得巨額經營利潤等。這些利潤系因行賄間接產生的不正當財產,也屬於違法所得,必須“釜底抽薪”,讓行賄人無利可圖方能有效阻斷其行賄動機。

三是關於違法所得轉化的問題。實踐中,有的行賄人將行賄違法所得用於購買房產、書畫、玉石珠寶或者投資股市、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產是否屬於違法所得?對於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又比如,行賄人用行賄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對這些問題的把握,我們參考《規定》的相關條款,明確了兩種視為“違法所得”的情形和追繳沒收等值財物的規定,以防止行賄人逃避追繳。即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物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物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物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物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有証據証明依法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物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物。

非法手段與所得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在把握行賄違法所得時,必須強調財物及孳息的不正當性,避免對公民的合法財產造成侵犯。所謂不正當性,就是追繳的財物及孳息必須是通過行賄非法手段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的,二者具有關聯性。強調不正當性,表明了監察機關對涉案人員和企業合法財產依法予以保護、對不正當財產依法予以追繳的鮮明態度。

正確把握違法所得的不正當性,有利於更好理解為什麼在間接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時,比如通過行賄非法手段取得商業機會所獲得的巨大利益,要通過價格認証或者委托鑒定的方式確定合理成本並將合理成本予以扣除﹔有利於更好理解為什麼在視為“違法所得”時僅認定“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物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為行賄違法所得。

對涉案人員和單位未實際獲得違法所得甚至因經營管理不善虧損的,不能按期待利益或者按行業平均利潤率等對行為人合法財產進行追繳。對涉案人員和單位所獲得的財物與行賄非法手段無關的,也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如被調查人通過合法手段中標工程項目后為了催討工程款向業主單位領導行賄,該工程款本身屬於正當財物,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又如,被調查單位具備獲得財政補貼的資格,為了盡快撥付該補貼而行賄有關領導,如果其沒有因此獲得額外不符合規定的補貼,則該補貼也不應被認定為違法所得。(溫益華)

(責編:王欲然、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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