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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永軍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1年10月11日13:5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日前,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永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永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政治攀附,謀求職務晉升﹔對抗組織審查,串供並轉移、隱匿証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規決策重大事項﹔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基層貸款審批、工程項目承發包事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扶貧工作消極應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

趙永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意識,政治上攀附,通過利益輸送,尋靠山找后台,以獲取政治經濟利益﹔經濟上貪婪,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甘於被圍獵,把金融貸款審批權、國企干部人事權作為換取個人利益的籌碼,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生活上腐化,貪圖享受。趙永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永軍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陝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責編:王欲然、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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