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7日18:26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杭州4月7日電(記者吳帥帥)記者7日從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同日對浙江省國資委原黨委委員、副主任朱恆福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朱恆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其受賄贓款及孳息合計人民幣1443.18533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台州中院於2021年2月3日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恆福利用擔任浙江省委組織部干部三處處長和浙江省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產品銷售、用地性質變更、土地開發與轉讓、業務承接和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288.70382萬元。
台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朱恆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退清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檢舉揭發他人參與犯罪經查証屬實,具有一般立功表現,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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