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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1年03月26日09:02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江西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原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周光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周光華違反政治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晉升,搞政治攀附,對抗組織審查,串供並指使涉案人員外逃﹔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干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反群眾紀律,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周光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理想信念喪失,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喪失人民立場,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對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周光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周光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周光華簡歷

周光華,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江西新建人,在職大學學歷,1987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7年9月至2002年1月,歷任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公司技術員、副經理、經理,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總公司副經理、經理、黨委委員、總經理(兼江西城建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南昌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歷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工委委員、工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3年10月至2011年8月,歷任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副書記,南昌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南昌市房管局局長、黨委書記,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歷任贛州市政府副市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

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廳級)﹔

2020年12月,被免去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職務。

(責編:任佳暉、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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