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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羅富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1年03月26日09:0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羅富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羅富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羅富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職務晉升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務影響,通過民間借貸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為他人出具內容虛假的案件材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羅富楊身為政法系統黨員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喪失,熱衷風水迷信,法紀觀念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利用職權,放貸斂財、收禮受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羅富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羅富楊簡歷

羅富楊,曾用名羅富洋,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江西興國人,大學文化程度,1991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1年9月至2006年2月,歷任興國縣公安局龍口派出所民警,局治安科副科長、科長,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寧都縣公安局政委(副縣級)﹔

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歷任石城縣政府縣長助理、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南康市政府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贛州市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正處級)、公安分局局長﹔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歷任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書記、副局長,章貢區政府副區長、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局長﹔

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歷任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常務副局長﹔

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江西省公安廳指揮中心政委﹔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歷任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1年1月,被免去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責編:任佳暉、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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