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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責任當生意 將人情凌駕法律 收了錢就少扣分

正風反腐就在身邊·追劇也普法②這些“觸碰底線”的行為影響很惡劣

2021年01月25日12:2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正風反腐就在身邊·追劇也普法②這些“觸碰底線”的行為影響很惡劣

今晚,《正風反腐就在身邊》第二集如約播出,熱度不減。本集主題聚焦“守護民生”,披露了孫小果離奇“復活”背后的“保護傘”,勞保所所長與“野律師”串通、貪污截留農民工賠償款,深圳部分民營醫療機構欺詐患者、強制消費亂象叢生等問題細節,直指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惡劣行為。

工人們救命錢被截留31次、共計29萬余元,死刑犯兩次改判五次減刑、出獄后屢次作惡,患者遭強行扣押、甚至被逼跳樓……這些行徑嚴重啃噬人民群眾利益,危害生命財產安全,影響極為惡劣,教訓十分深刻。令人警醒之余,有哪些紀法知識值得關注?讓我們一起來邊追劇邊學習。

把責任當生意,與“野律師”串通,從工人救命錢裡吃差價

——手握公權卻借職務之便貪污截留,應當承擔哪些紀法責任?

【典型案例】浙江省原玉環縣人社局城區勞動保障所所長吳福康,與“野律師”相互串通,共同謀利。把職責做成了生意,從工人救命錢裡吃差價,對待務工人員和廠方,各有一套生意經。在務工人員這邊,吳福康盡量壓低他們的期待,說服他們以較低的金額接受調解。而在廠方那邊,則把賠償金往高裡談。如此貪污截留,先后從31個務工人員的工傷賠償款中,共計截留29萬多元。

紀法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貪污賄賂的﹔(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當貪欲蒙蔽雙眼,權力便會蛻變成攫取私利的工具。吳福康雖然職務不高,但是手握勞動仲裁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密切相關。面對傷殘勞動者及其親屬的期盼,吳福康卻從工人們的救命錢裡吃差價,嚴重啃噬群眾的獲得感,侵蝕黨執政的政治基礎,性質惡劣,紀法難容。吳福康因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同時追繳款項32.54萬元。追回的賠償金,被一一送到了當事人手中。

吳福康案教訓深刻,也提醒廣大黨員干部無論職位高低、權力大小,都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

兩次改判五次減刑,死刑犯離奇“復活”

朋友圈戰友圈請托,將人情關系凌駕法律

——公職人員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觸犯哪些黨紀國法?

【典型案例1】2007年孫小果案再審啟動中,多個環節都有公職人員嚴重徇私枉法。為過立案關,孫小果繼父李橋忠輾轉委托戰友,約時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田波吃飯,兩次各給田波送5萬塊錢﹔田波則為李橋忠出主意想辦法。為過審判關,李橋忠和孫小果母親孫鶴予向時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梁子安行賄十余萬元,並繞圈吃請送禮、找領導打招呼。再審啟動后,孫小果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典型案例2】孫小果服刑期間,李橋忠和孫鶴予在監獄系統活動,操作違規減刑。因與李橋忠既是老鄉又是戰友,時任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政委羅正雲不顧原則答應幫忙,招呼時任雲南省第一監獄政委劉思源與李橋忠一同吃飯﹔劉思源“心領神會”,並交代分管副監獄長“關照好”﹔多名監獄管理人員給予孫小果各種特殊待遇,為其違規考核計分、評選“勞動改造積極分子”提供便利,認定並非其發明的實用新型專利為“重大立功”表現,違法幫助其減刑。最終,孫小果共獲減刑五次,實際服刑時間隻有12年5個月。

紀法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觸碰的是群眾的心理底線,損害的是公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社會對孫小果案背后的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的高度關注,表明了人民群眾對懲處罪惡、堅守正義的熱切期盼。孫小果被執行死刑,相關涉案人員全部被查處。涉案的一百多名公職人員最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60人,組織處理50人,談話提醒22人,19名公職人員和重要關系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查清此案公職人員的徇私枉法,公平正義得以回歸,也再次提醒廣大公職人員,對手中的公權要始終懷有敬畏之心,讓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醫療欺詐,患者遭強行扣押被逼跳樓

強制消費,病人不交錢不讓下手術台

——醫療亂象背后的這些收受賄賂、權錢交易,將受到哪些處分?

【典型案例1】深圳市原衛計委副主任劉堃收受賄賂共500多萬元,很多是發生在他擔任深圳市衛生監督局局長期間。當地多家民營醫院老板送錢給劉堃,來減輕或規避處罰。某民營醫院老板黃忠文累計向劉堃行賄91萬元,換取劉堃多次在執法自由裁量權上做文章,使原本應扣6分的違規行為,隻扣2分並罰些款了事。

【典型案例2】深圳市原衛計委醫政處處長廖慶偉和民營醫院老板間同樣存在權錢交易。廖慶偉利用手中掌握的審批監管權,為民營醫院老板在醫療准入管理、醫療機構事項變更以及獲取財政獎勵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715萬元。

紀法根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貪污賄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一人管准入,一人管執法。廖慶偉和劉堃分別在民營醫院監管最關鍵的兩個關口同時失守,民營醫療領域亂象滋生可窺一斑。醫療欺詐、強制消費、患者遭強行扣押被逼跳樓、不交錢不讓下手術台……種種醫療亂象不僅嚴重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更暴露出醫療領域中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劉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廖慶偉以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整治醫療亂象,方能維護患者利益,讓群眾放心就醫成為現實。

心系人民,方能走出小我局限。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以這些惡行為戒,勤勉做事,敢於擔當,為守護民生履職盡責,努力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續、安全感更有保障。

正風反腐就在身邊,追劇也普紀法,明天咱們接著聊……(付筱菁)

(責編:扶婧穎、任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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