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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審宣判

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20年12月01日08:4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審宣判

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一審判決顯示,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証明文件罪或出具証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人民幣100萬元至人民幣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杰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証明文件罪或出具証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原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並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並罰。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后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當年3月22日,國務院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事故調查組同時認定,江蘇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生態環境部門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工信、市場監管、規劃、住建和消防等部門也不同程度存在違規行為。響水縣和生態化工園區招商引資安全環保把關不嚴,對天嘉宜公司長期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視而不見,復產把關流於形式。江蘇省、鹽城市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實。(記者 張琪彬)

(責編:扶婧穎、任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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