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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應付函詢被追責:組織函詢不容敷衍

2020年11月27日10:21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法院院長應付函詢被追責:組織函詢不容敷衍

11月25日,雲南省紀委監委發布通報,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俊杰同志提供虛假材料、應付函詢被追究責任、予以誡勉。通報指出,馬俊杰收到省紀委監委針對“干部混崗使用問題”函詢后,“提供材料為應付組織函詢的制假之作”,並且一方面承諾按規定抓緊整改,一方面長時間沒有落實整改要求。點名道姓的詳細通報,彰顯了嚴肅查處敷衍應付函詢問題的鮮明態度。

組織函詢,是處置問題線索的重要方式,旨在把紀律挺在前面,讓有反映的黨員干部把問題如實講清楚,體現著對黨員干部的關心愛護。然而,一些黨員干部無視組織給予的機會,對待組織函詢不嚴肅不認真,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甚至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近期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黨員干部中,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山東警察學院原黨委書記張春義等,都被指出“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2016年,教育部曾對18名局級領導干部的函詢回復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其中8人因未如實說明情況和問題受到嚴肅處理。

應當清醒認識到,組織函詢是一件嚴肅的事,可不是普通來個函,問個話、談談心。黨內監督條例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都對談話函詢的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比如:紀檢監察機關要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等。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干部還要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等。

面對組織函詢,別想著敷衍應付能蒙混過關。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視情況還可以轉為初步核實。必要時可以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任何躲避組織問詢、隱瞞事實、甚至對抗調查的行為,都不可能逃過組織的“眼睛”,反而反映出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違反黨的紀律。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實踐中,談話函詢問題一般從違反組織紀律角度認定,但對那些經組織多次談話函詢,仍隱瞞真相,欺騙組織的惡劣行為,可考慮轉化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來認定。

事實上,組織找你函詢,既是了解情況,也是在給機會。黨員干部要汲取馬俊杰等人的教訓,正確認識、嚴肅對待組織函詢,有問題的,就主動承認錯誤,誠心悔過改過,認真整改﹔沒問題的,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放下包袱,輕裝前進。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把談話函詢質量關,加大對談話函詢結果抽查核實力度,對如實說明的予以採信,對欺瞞組織的嚴肅處理、通報曝光,保持紀律的剛性約束,維護談話函詢工作的嚴肅性、實效性。(蘭琳宗)

(責編:扶婧穎、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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