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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投案才是唯一正確出路

2020年11月05日09:2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主動投案才是唯一正確出路

近日,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其主動投案的情節頗受關注。近幾年,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的人數大幅增加,2019年全國共有10357人主動投案。而在中管干部方面,十九大以來主動投案的已有艾文禮、王鐵、秦光榮、劉士余、文國棟、王立科等。可以說,主動投案正從“現象”變為“常態”。

問題干部紛紛選擇主動投案,背后反映出什麼?一方面,這源於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疊加效應。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堅定的政治決心,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懲治利劍高懸、監督天網嚴密、紀法紅線明晰,干部思想覺悟逐漸提高。在“三不”一體推進方針方略的標本兼治下,違紀違法黨員干部日益深刻認識到,拋棄僥幸心理,向組織如實交代問題、真誠認錯悔錯,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

另一方面,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具有強大政策感召力。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問題的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組織會在查清問題后實事求是給予寬大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也會依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以劉士余案為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對他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明確,鑒於他“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認錯悔錯態度較好,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最終,劉士余受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類似案例釋放出強烈政策信號,讓犯錯誤的干部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放下思想包袱,向組織坦白。

主動投案,於理於情都是個人自新、組織歡迎的積極行動。從法理來看,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有著充分的紀法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條寫明,把握政策、寬嚴相濟,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可以按規定程序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2019年7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規范了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對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從實踐來看,通過規范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也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通過政策教育,感化、挽救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積極退贓、海外追逃與勸返等亦具有顯著作用,更能有效節約辦案資源,提升辦案效率,提高治理腐敗效能。

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事關干部的評價和后續處置,必須重事實、擺証據、講程序,切不可“一投了之”“一認了之”。因主動投案涉及紀法銜接、法法銜接等重要環節,紀檢監察機關在查明有關事實后,方能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從寬處理,針對涉罪情形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或出具到案情況說明,由其依法認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証據意識,認真審核把關,綜合考慮被調查人的投案時點、問題性質、供述態度等因素,分析判斷被調查人的真實目的,既要發揮好監察法關於從寬處罰建議規定的導向作用,又要警惕被調查人“投案不自首”“帶槍投靠、藏匿大炮”“舍棄一個、掩護一片”等問題,防止借“投案”之名行擾亂視聽、規避懲罰之實,在從寬處理上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迷途知返,回頭是岸。犯錯誤干部的唯一正確出路,就是懷著對黨紀國法的敬畏之心,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認錯悔過。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則要持續放開懷抱,講清並切實落實政策,推動問題干部真誠向組織靠攏。唯有如此,才能持續不斷放大主動投案的正效應。(楊巨帥 轉載自《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責編:扶婧穎、任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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