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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婪的種子結惡果

烏魯木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偉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2020年10月28日08:1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貪婪的種子結惡果

李偉,1966年6月出生,1983年12月參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曾任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縣長等職。2020年3月22日,李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並於4月15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每當夜深人靜的時候,回想過去的自由、‘光環’和家庭的溫馨都已經成為過眼雲煙,留下的隻有悔恨的淚水和慘痛的代價。”李偉在懺悔書中寫道,“我在青年時期,就扣錯了人生第一粒扣子,樹立了‘金錢萬能、關系至上’的錯誤人生觀價值觀,為自己的貪腐人生埋下畸形的‘種子’。”

逐利貪權,把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當作奮斗目標

1983年10月,18歲的李偉參加了招干考試,在選擇人生的第一份職業時,他毫不猶豫地選擇了銀行系統的工作,“隻因工資待遇比其他行業高”。從參加工作伊始,他就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當作了人生的奮斗目標。

進入銀行系統工作后,為了拉業務,李偉很快從“過來人”那裡學到了一些職場“潛規則”。他經常出入一些職能部門給相關負責人送禮、拉關系,理所當然地認為,權力和利益是可以用來交換的,隻要與有權力的人拉好關系,就可以獲得自己想要的利益。那時的他,滿眼滿腦都是對利益的追求。

當銀行領導鼓勵青年干部向黨組織靠攏、爭取入黨時,李偉的第一反應竟是:“入黨帶不來任何實惠。”盡管如此,他還是敷衍著寫了入黨申請書,在參加入黨積極分子培訓時,他總是早早退場,隻想著到外面喝酒應酬。如此這般,李偉沒能入黨。

在銀行系統工作20年后,李偉的收入越來越高,內心的欲望卻越來越難滿足:“工資拿得再高有什麼用,還是沒有社會地位,得不到別人的尊重,走到哪裡都要看別人的臉色。”李偉意識到,隻有權力才能滿足自己,便萌生了進入政府機關工作的念頭。

2003年5月,已經成為某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貸部總經理的李偉,借助多年積攢的人脈關系,調任烏魯木齊市國資辦副主任。新的環境讓李偉意識到,共產黨員的身份將是自己職務晉升必不可少的“籌碼”,出於對權力的渴望,李偉主動向黨組織靠攏並積極表現,於2004年11月入黨。但是,如此不純粹的入黨動機,讓李偉只是形式上入了黨,思想上卻並未真正入黨。

擺譜耍特權,酒桌上人分三等、酒分三檔

在國資系統任職10年后,李偉先后任烏魯木齊縣委副書記、縣長,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工作性質、職務的變化,使他愈發迷戀“當官”的感覺。

李偉對老板的請托事項照單全收,甚至還洋洋自得地說:“我的本事大、關系廣、朋友多,什麼事經我協調后,基本上都能辦成,沒有我干不了的事。”李偉在滿足了自己貪婪欲望的同時,痴迷於“當官”后擁有的特權和地位。

為了展現副市長的“地位”,李偉樂於在特殊場所吃請,作為“中國—亞歐博覽會”的舉辦地——新疆國際會展中心也成了李偉的“自家會客廳”。2018年9月,第六屆“中國—亞歐博覽會”結束后,李偉多次請親朋好友在會展中心聚餐飲酒。聽到赴宴親友稱贊就餐環境高端、大氣、上檔次,李偉非常受用,甚至大言不慚道:“我要的就是和其他人不一樣的效果和環境,會展中心是我的專用資源,你們再有錢,平時也體驗不到這種服務。”

李偉認為自己處處高人一等,與其他人不一樣,必須有特別的安排。在接受老板宴請吃喝時,他在酒桌上刻意把人分三等,對應的酒也分三檔——自己喝15年的“茅台”,老板喝“水井坊”,下屬喝本地產的“三道壩”。他說:“我是副市長,怎麼能和他們喝一樣的酒,必須有差別,隻有我才能喝15年的茅台酒。”

李偉認為自己手握大權,他提出的任何要求老板們都必須照辦。有一次在私營業主李某家中做客時,李偉看到對方家中雇用了外籍保姆,便動了心思,專門讓李某安排其雇用的外籍保姆到自己家中服務,費用仍由李某支付。他說:“看著他們順從的態度,心中就有興奮感、成就感、滿足感。”

扭曲的“三觀”讓李偉貪婪的本性暴露無遺,從幾十元的水果蔬菜、上百元的水電費及理發費、上千元的手機話費、上萬元的物業費,到幾十萬元的家具家電、近千萬元的別墅,李偉直接向管理服務對象索要。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間,李偉每周都向私營企業主賈某要菜要肉,有時還打電話催:“老賈,你不送菜送肉,是想把我們家餓死嗎?”該交水電暖及物業費時,李偉竟質問賈某:“我是副市長,我還要交水電暖和物業費嗎?”他甚至連理發費也要老板購卡支付。在與辦案人員談話時,賈某說:“一個首府城市的副市長整天找人要肉要菜的,一點形象也沒有。”李偉把管理服務對象當作自家的“提款機”“搖錢樹”,隨要隨取,他曾說:“我出門從來不帶錢,我還需要花錢嗎?全部都有人買單。”

經審查調查,李偉嚴重違紀違法及涉嫌犯罪金額共計2000余萬元,在黨的十八大后收受的錢款就高達1000余萬元。

“太平官”思想嚴重,濫權棄權貽誤工作

在特權思想的驅使下,李偉把造福一方百姓的職責、使命拋之腦后,心裡想的是如何滿足內心貪欲,在嚴重違紀違法和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2019年底,烏魯木齊市某小額貸款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方某及其團伙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受到了法律制裁。而李偉早在2012年便與方某交往甚密,他先后收受方某30萬美元、10萬港幣和價值25萬元的百達翡麗手表,縱容以方某為首的惡勢力發展壯大。2015年,在明知方某涉嫌黑惡勢力犯罪的情況下,李偉仍試圖幫助方某控制的煤礦恢復生產經營。

任烏魯木齊縣長時,李偉一方面“官架子”越來越大,一方面又有著嚴重的“太平官”思想。他一心隻求平穩過渡、撈點“政績”,盼著早日被提拔重用。

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李偉將縣政府日常工作幾乎全都交辦給其他班子成員負責,自己隻關注能帶來好處的“政績項目”。2015年5月至7月,李偉為了給自己撈“政績”,支持一些私營公司、合作社分別在烏魯木齊縣永豐鎮永新村、公盛村二隊違規建設“大棚房”,“以設施農業之名進行非農建設”。不到3年,這些“大棚房”就被依法拆除,所謂的“政績”卻給烏魯木齊縣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惡劣影響。

烏魯木齊縣水西溝鎮東梁村是李偉負責挂牌督戰的貧困村,全村有73戶貧困戶,他卻始終沒有做到走訪全覆蓋,更別說一戶一策精准幫扶。幾次對村子進行調研時,李偉都只是走馬觀花,鄉鎮干部向他報告村裡某個貧困家庭收入低、困難大的問題之后,李偉仍然借口工作忙拒絕入戶走訪,也不過問具體情況。最后,他只是口頭要求鄉鎮、村“兩委”做好相關工作。

更離譜的是,今年3月,李偉作為烏魯木齊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副指揮長,在自治區疫情防控二級、三級響應期間,居然組織市政府辦公廳工作人員及私營企業主聚餐飲酒。說到自己為什麼明知疫情防控要求仍然公然違反時,他說:“我當時就想,我是領導,那些要求都是對下面人提的,跟我沒什麼關系。”

“職業生涯起步之時就動機不純、觀念不正,之后又不加強思想改造,可以說,我心中沒有黨、沒有民、沒有戒,最終走到了黨和人民的對立面,給黨的事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李偉在懺悔書中這樣寫道。

量紀量法分析

經審查調查,李偉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李偉違反政治紀律,罔顧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規定,支持、縱容企業違建別墅和“大棚房”,充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頂風違紀聚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利用籌辦喪事借機斂財、違規接受宴請和旅游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聚眾賭博,道德敗壞。李偉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據為己有﹔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李偉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偉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李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証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記者 尹健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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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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