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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國企高管跨界斂財毀掉人生

2020年10月26日09:1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以案為鑒 | 國企高管跨界斂財毀掉人生

“被告人岳海陸利用負責工程項目現場管理的職務之便,在項目管理、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2萬元……”今年6月10日,四川省江陽區城投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陽城投公司)原副總經理岳海陸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2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在進入江陽城投公司這家國企之前,岳海陸曾在當地一家民營企業摸爬滾打20多年,算是經驗豐富的“專家型人才”,因而成為江陽城投公司的重點考察對象。然而,由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轉變為國企管理人員后,岳海陸的思想沒有跟著專業本領進步,反而將民企工作時形成的錯誤慣性思維帶到了國企。特別是走上領導崗位后,他的內心過度膨脹,思想毫不設防,行動屢屢跨界,最終掉進了貪腐的深淵……

生於1974年的岳海陸是重慶墊江人。大專畢業后,未及弱冠的他應聘到瀘州市一家建筑類民營企業,做了20多年的建筑工程,逐漸成長為當地這一領域的青年專家。

年歲漸長,岳海陸發覺在民營企業“難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華”。2014年,不惑之年的他成功應聘到江陽區公共住房投資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江陽區城投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擔任現場管理員。

從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變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起初幾年,岳海陸發揮自己的經驗和特長,工作成績很顯著,領導同事都對他加以肯定,他很快進入公司的重點培養對象行列。4年時間裡,岳海陸就從一名現場管理員迅速成長為江陽城投公司的副總經理。

“岳海陸在建筑專業方面確實比較有能力。就工程項目而言,不管是在細節上的管理,還是宏觀上的把控,都比較到位。”江陽城投公司主要負責人說,如果岳海陸對思想的把關能像在專業上一樣嚴格的話,他也許就不會走入歧途。

事實上,從進入國企那一天起,岳海陸就沒有做到“心中有數”。他將國企作為發揮聰明才智平台的同時,也將其視為個人斂財的抓手。

“一聽說我要到國企工作,原來的一些合作伙伴就殷勤地找我勾兌關系。”岳海陸在民營建筑行業工作了20多年,當地不少包工頭與他相熟。走上新崗位的岳海陸發現,“往日合作起來都很摳門兒”的包工頭竟一個賽一個地大方起來,約他聚餐、娛樂的人絡繹不絕。

岳海陸心裡很清楚,那些包工頭看重的並不是他這個人,而是他到了國企后的平台和資源。但架不住“這種被人環繞、被人捧的心裡快感”,他常常與那些包工頭厮混在一起。

搭好橋梁、密切聯系半年之后,包工頭們的時機來了。2015年初,江陽城投公司建設當地某安置房項目,公司安排岳海陸作為項目業主方負責人。岳海陸利用職務之便,向承建方副經理打招呼,推薦勞務工頭、“自己的朋友”黃某某在該項目中承攬水電安裝勞務工程。項目結束后,為感謝岳海陸的關照,黃某某直接送給他現金5萬元。

留置期間的岳海陸曾自我反思:面對如此輕易獲取的錢財和紅利,自己心理防線早已不知不覺鬆懈下來,認為幫朋友打點“招呼”、做點“推薦”無傷大雅,“工程項目反正都要找人干,哪個干都一樣”。

黃某某的“成功經驗”很快在同行中傳開,當地包工頭們紛紛找上岳海陸,提出要“與岳總合作”。明知道包工頭們在給自己“下套兒”,但金錢欲望強烈的岳海陸幾乎想都沒想,就紛紛答應了所謂的合作請求。

事實上,岳海陸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合法,但他錯誤地認為“我沒有讓國有資產流失,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更沒為中標的直接管理對象增加經濟負擔”,“以后就算被拎出來,也有借口為自己開脫”。

在這一心理驅使下,2016年,岳海陸以同樣的方式推薦趙某承攬了該安置房項目的樓棟內牆涂料工程。趙某承攬到工程后,邀請岳海陸“以干股形式合作”,岳海陸答應了,並欣然接受了趙某送出的“獲利分紅”5萬元。

2018年,岳海陸故技重施,通過他的暗箱操作,瀘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順利承攬了江陽區某國有投資項目的混凝土工程。工程完工后,岳海陸收受了該公司生產部經理王某10萬元現金。在該項目中,岳海陸還為勞務班頭萬某、家具公司周某提供幫助,分別收受兩人各1萬元的感謝費。

金錢紛至沓來,但岳海陸的內心並不安穩。特別是監察法明確將非黨員納入監察對象范圍后,他更加心神不寧。2019年10月,江陽區紀委監委向岳海陸了解該區標准化廠房項目相關情況時,惶惶不可終日的岳海陸再也熬不住了,主動向工作人員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賄的違法犯罪問題。

“年近半百,好不容易奮斗到國有企業管理崗位,怎麼就自甘墮落,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反面典型?”接受監察調查期間,岳海陸如夢方醒,自己之所以有恃無恐、肆無忌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認為“自己不是中共黨員,黨規黨紀管不著自己”“根子上,還是源於對國家法律的無知和藐視”。

“長期在私企裡面干,法律意識很淡薄、很缺乏……現在才感到自由的可貴,如果失去了自由,什麼東西都沒有了。”被採取留置措施后,岳海陸深深懊悔自己的所作所為。幾年貪腐路,岳海陸最終什麼也沒得到,反而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了難以言說的無盡傷痛。

量紀量法分析

岳海陸因涉嫌受賄罪接受監察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2019年12月,岳海陸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証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

(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第九條 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國有企業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

(二)依據本規定第三條有關法規採取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

對前款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下列監察建議:

(一)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

(二)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

上述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王小寧 通訊員 易路勇)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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