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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杰:從雲貴總督恆文大案看乾隆前期監察制度

2020年10月14日08:56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張宏杰:從雲貴總督恆文大案看乾隆前期監察制度

乾隆二十二年,雲貴總督恆文按慣例為皇帝准備“土貢”。因雲南產金,他就准備購買黃金制作幾個金手爐獻給皇帝。按照當時行情,一兩黃金最起碼可以兌換十四兩銀子。恆文以購買為名行勒索之實,每收一兩黃金僅僅支付十兩銀子。

因貪佔小便宜致六十名官員受罰

此事被雲南巡撫兼右副都御史郭一裕揭發后,乾隆頗感意外,因為恆文頭腦靈活,能力突出,一直深受他的信任。

雖然乾隆皇帝認為“恆文歷任封疆,受恩最重,當不應如此”,但因事涉貪污指控,還是立即派刑部尚書劉統勛為欽差大臣前往嚴查。經過審查,結果証明此事屬實。雖然案情輕微,但乾隆皇帝仍決定賜恆文自盡。后來,因查出此事之緣起是下屬慫恿,情有可原之處,仍改為終身監禁。此案中,率先揭發的雲南巡撫郭一裕也因涉案被流放,給恆文買金子幫過忙的雲南布政使、雲南按察使被革職。不僅如此,雲南及外省還有五十余名州縣主要官員或因涉及該案或因知情不報,也一並被交吏部察議,受到了處罰。

官員事涉腐敗,即使級別高、情節輕,也絕不輕恕,且凡是涉案官員全部處理。從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乾隆在其統治前期對腐敗問題的懲處力度。

實際上,乾隆這位人們普遍認為溫和、仁慈的君主,在懲治貪官上,無論是力度還是手腕都遠比其以嚴苛聞名的父親雍正嚴厲、強硬。其統治前期,先后查處了三十幾起封疆大吏侵貪案。這固然與其本人繼位之初的勵精圖治有關,更與當時監察制度逐漸完備並不斷發揮效力不無關系。

科道合一 強化都察院職責

清代建立以后,幾代君主在繼承明朝監察制度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到乾隆前期已建立中央監察系統:都察院。

作為清朝的最高監察機關,都察院主要職責是參與議奏皇帝交辦的大事﹔登記轉抄皇帝批件,檢查注銷各關系衙門的文件案卷﹔會同刑部、大理寺審理死刑和其他重大案件等。都察院設左都御史為主官,左副都御史為副官,滿漢各二人,其官銜特點為左系科。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為各省督撫(總督、巡撫)的兼銜,屬於非京官。上文中,首先揭發雲貴總督恆文的郭一裕就是雲南巡撫兼右副都御史。

都察院下設的履行監察職能的機構主要包括六科、十五道、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和五城察院等。

顧名思義,六科為六個部門,分別為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分別對應六部實行監察。清初,六科沿襲明朝的制度,還是獨立的機構,不隸屬於都察院。雍正元年,為提高監察機關的職能,加強皇權,實行“科道合一”的改革,即把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與十五道監察御史並列,行使監察職能。這在中國監察制度史上是一個較大的機構變革,它是清代監察制度強化和完備的重要標志。據《清文獻通考卷八十二職官考》記載,六科的職責主要是“掌言職,傳達綸間,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銷文卷,有封駁即聞”。

十五道是都察院下設的又一監察機構,主要職責是監察地方。十五道對地方的監察,根據行省進行劃分,分為京畿、河南、江南、浙江、江西、山東、山西、陝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和貴州十五道。各道的職官主要為掌印監察御史、監察御史、筆帖式和經乘,各自履行監察職責。在清代,十五道並非一直不變。例如在光緒三十二年,就發生了江南道改為江蘇道和安徽道,湖廣道改為湖南道和湖北道等變化。

此外,清代中央監察體系還增設了兩個機構,即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和五城察院。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設立於雍正八年,主要職責是稽察各部院及八旗諭旨特交之事。五城察院直屬於都察院,是負責稽查京城的監察機關,五城是指東、西、中、南、北五城,各城設置一個監察機構——察院,遂稱五城察院,也稱為五城御史衙門。關於五城察院的主管事項,不同時期雖有所不同,但主要是稽查京城治安、整頓地方風俗、厘剔官場奸弊。

雙重監察體系逐步完善

清代的地方監察制度實行雙重監察體系:一是前文所述的以十五道監察御史分理各省刑名,對內外百官進行監察。二是在都察院外設置由總督、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二者分別為總督之系銜、巡撫之系銜,對省設的提刑按察使司、道設的按察使副史、僉事(又稱“巡道”)進行統轄。

清代總督雖是正式的地方行政長官,但他們兼有監察地方之責。《清史稿職官三》記載“總督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總督為二品,各省總督依例均有兼銜,雍正元年規定,除授為尚書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總督皆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因此,總督實際上是兼職的地方最高監察官。

清代十八個行省中,除直隸、四川不設巡撫(撫職由總督兼)外,其余十六個行省各置巡撫一員,巡撫職掌與總督相同,兼理軍政、民政,其地位和權力略低於總督。巡撫為從品,加副都御史及侍郎銜者為正二品,全省所屬之諸道及府、州、縣官吏之稱職與否,均由巡撫考察、舉劾而決定升黜。由於巡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故其也屬於兼職的地方監察官。明白了這些制度規定,就不難理解,為什麼身為巡撫的郭一裕敢於舉報雲貴總督恆文了。因為,他們雖為上下級,但相差並不多,且郭一裕身兼御史之職。

按察使司是清代各省中最高級別的專職監察機構。全國設按察使十八人,毎省一人,正三品。各省按察使司內部機構一般設有經歷司、照磨司和司獄司。《清史稿職官三》記載按察使的職責為:“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視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

清代在省與府(州、廳)之間,設道。除少數省之外,各省都設有守道、巡道,守道掌錢谷,巡道主監察和刑獄,道員兼有監察地方之職責。

保護監察官免受報復

清代初期的幾代君主十分注重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

制定完善律法規則是加強對監察官監督的重要舉措。清朝規制監察制度的法規主要有兩部《欽定台規》和《都察院則例》。乾隆八年頒布的《欽定台規》主要分為“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八個部分,分別規定了監察機構的職權、監察對象、基本任務和監察官應遵守的紀律和獎懲辦法以及對科道官任免的規定等。繼《台規》頒布后,都察院又匯總了以往制定的若干監察則例,匯編為《都察院則例》,對實施監察的行為准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欽定台規》和《都察院則例》的制定,在法律的層面有效防止了監察官濫用權力。

密折奏事制度,既是保護監察官的制度,也是加強監督的重要方式。由於擔心監察官遭受報復,雍正三年規定,滿族漢族的監察官員,凡有關內外朝政吏治的事情奏報,每人寫好奏折,密封好進呈皇帝。禁止互相通知訪問,禁止和家人朋友商量,隻把自己知道的事情據實奏報即可。到乾隆時期,他不僅通過這一制度監察大臣的舉動,而且對同一個人往往令多人考察,以確保掌握全面真實情況。比如乾隆十一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撫開泰秘密考察湖廣總督鄂彌達的官品操守。開泰回稟說,鄂氏年老體衰,不過尚能正常辦公。其家人聞有收受門包之事,不過數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后批示,“非但此也!鄂彌達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屬員,亦間有收受禮物者,操兵全不閱看……”通過這種方式,不僅所有高級官員時刻感覺處於監察之中,而且監察官也有如履薄冰之感。

清代建立后至乾隆前期,監察制度體系達到了統一高效、嚴密完備的程度,對整飭吏治腐敗、確保國家正常運轉起到了積極作用,並把清王朝推向了盛世之巔。

然而也要看到,這一監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皇權,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王朝的內在矛盾。在乾隆統治后期,尤其是和珅當政后,官場“上下相蒙,惟事婪贓瀆貨,始加蠶食,漸至鯨吞”。在極為污濁的環境中,監察官也不能獨善其身,他們有為人言而言者,有受賄陳奏者,有報私仇而顛倒是非者。盡管仍有不少潔身自好的御史,但已難力挽狂瀾。(轉載自《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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