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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郭文思減刑案暴露的司法腐敗

2020年09月16日08:1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觀察 | 郭文思減刑案暴露的司法腐敗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對劉永清、隋建軍等9名黨員、公職人員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取消退休待遇)處分。”9月13日,北京市紀委監委公布“郭文思減刑案”調查結果,北京監獄系統、檢察院、法院等多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因在郭文思違規減刑方面提供幫助受到嚴肅處分和問責,多人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今年3月14日,刑滿釋放人員郭文思在北京市一家超市內因拒戴口罩產生糾紛,將一名七旬老人毆打致死。調查結果顯示,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經9次減刑,於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

從雲南孫小果被判死刑后違規減刑出獄,到內蒙古巴圖孟和故意殺人后紙面服刑15年,再到郭文思違規減刑9次后釋放,多起案例顯示,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涉“減假暫”司法腐敗損害法律權威、破壞社會公平,必須強化對權力的制約監督,壓實主體責任,深查司法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維護司法執法公平公正。

權錢交易下,命案犯9次違規減刑出獄

15年間,9次減刑。梳理發現,從郭文思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刑滿釋放的15年間,其共經歷了9次減刑,平均每次減刑的間隔不到兩年。除第一次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9年外,其余8次均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每次減刑6個月到1年不等。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另外,也不能無限制地減刑。一般情況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刑期不能少於13年。

作為執行機關,根據司法部修訂通過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通報顯示,郭文思在潮白監獄、清園監獄服刑期間,其父親郭萬普通過給予財物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他人請托監獄的主要領導及檢察院、法院的相關人員,為郭文思快速減刑提供幫助。其中,多次給予時任潮白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的隋建軍現金,隋建軍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減刑條件的情況下,6次主持監獄長辦公會並簽批報請減刑文件。不僅如此,對於減刑決定發揮關鍵作用的時任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審判員程麗霞、時任市清河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處副處長趙雙月等人,隋建軍也通過打招呼或給予現金及購物卡的方式,進行拉攏腐蝕。在抱團腐敗后的“精心運作”下,郭文思的違規減刑成為了現實。

減假暫權力如何行使,如何監督制約

在刑罰執行中,除了減刑外,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等也容易滋生腐敗,“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現象給司法公信造成了嚴重影響。

假釋,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相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的刑罰執行主體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涉及到提請、審理、裁定、執行等多個環節。

在監督制約機制方面,檢察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約,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依法實行法律監督。據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介紹,2018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全面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提請、審理、裁決、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同步監督,特別是加強對罪犯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鑒定等關鍵部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同時,刑罰變更執行還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了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確保“減假暫”案件辦理的公開公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司法部出台關於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明確要求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程序和結果等應當對社會公眾依法公開。

刑罰變更執行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存在廉政風險點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制度的適用是為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發揮刑罰的功能。但現實中,這些制度也被個別人利用,成為滋生權錢交易的溫床。今年1月被通報開除黨籍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其違紀違法行為就包括大肆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

而近日披露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一監獄罪犯王韻虹的保外就醫案正是暫予監外執行被鑽空子的例子,罪犯家屬通過向監獄有關工作人員送錢送物,把本沒有達到死亡危險的疾病鑒定成達到有死亡危險的程度,從而騙取保外就醫。

侯亞輝認為,近年來在刑罰執行活動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對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執行制度還有不正確的認識,一定程度上存在把減刑、假釋制度作為穩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緒、督促服刑人員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種手段等觀念。

計分考核結果及相應表揚是依法提請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實踐中,計分考核標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勞動表現為重點,較難准確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況。”侯亞輝表示,監獄罪犯計分考核標准要進一步總結、完善。

司法實踐中一些刑罰變更執行評判標准不明確,導致執法司法尺度不統一。“比如,假釋條件難以把握,‘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認定標准。”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說。

堅持問題導向,扎緊制度籠子

在郭文思減刑案中,9名黨員、公職人員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取消退休待遇)處分,多人因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等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對包括違規違法刑罰執行在內的司法不公不廉問題,黨紀國法始終堅持嚴查重處。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施加影響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最高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刑事司法層面,刑法規定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行為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瀆職犯罪行為有一定的聯系,但又有很大的區別。前者主體為黨員領導干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也可能不是,但都是黨員﹔后者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但是不一定具有黨員身份。從行為表現來看,前者往往不是具體案件的辦理者,而是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影響力,對案件辦理施加影響,一般表現為請托說情、私下會見、授意縱容等﹔后者的行為人往往直接參與案件的辦理,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決定案件的處理結果,一般表現為偽造材料違法報請、違法裁定、違法批准等。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都要受到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對犯罪情節沒有要求,隻要實施了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在強化監督和預防方面,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2015年先后印發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據最高檢透露,自去年8月組織“三個規定”記錄報告情況集中填報以來,四級檢察院共記錄報告有關事項41741件。

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不透明等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等。“這改變了以往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所呈現出來的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的行政化審批模式,從程序上為公正行使減刑、假釋審判權提供了保障,把權力關進了制度的籠子。”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權表示。

立足職能職責,維護刑罰變更執行公平公正

7月8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啟動,要求集中整治包括“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在內的六大頑瘴痼疾。強化治建並舉,在整治中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建立健全執法司法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風險。

修改后的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職權。各地檢察機關按照刑訴法有關規定,加強與紀委監委的工作溝通,突出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職務犯罪案件。“查辦違法刑罰執行背后的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和增強監督剛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反腐敗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侯亞輝表示,最高檢將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司法實踐的立案標准,加強與紀委監委溝通銜接,全面規范檢察機關偵查辦案工作。

司法部通過進一步嚴格辦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關,確保考核基礎証據客觀公正﹔把好評議審查關,嚴格執行提請減刑假釋各個審查環節,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把好公示關,提請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要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提前予以公示﹔把好提級審核及備案審查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司法部紀檢監察組與司法部黨組開展定期會商,針對郭文思案等暴露出監獄系統存在的突出問題,就強化監獄管理主體責任、推進監獄系統反腐敗斗爭等提出監督建議。對監獄管理領域違紀違法問題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刑罰執行中司法腐敗行為零容忍,綜合派駐以來查處監獄警察9人,其中燕城監獄原副監獄長喬洪慧等3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段相宇 薛鵬)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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