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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省管干部的黨紀處分緣何要報黨中央批准

2020年08月26日07:48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原標題:一名省管干部的黨紀處分緣何要報黨中央批准

8月24日晚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四川省資陽市委原書記陳吉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消息指出,經四川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報中央紀委審核、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吉明開除黨籍處分。

陳吉明屬四川省委管理干部,一般認為應由四川省紀委監委在審查調查結束后,提請四川省委研究決定其黨紀政務處分。為什麼對他的黨紀處分還需要“報中央紀委審核、中共中央批准”呢?

從公開資料查閱其簡歷后可以看到,陳吉明是“十一屆四川省委委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因此,對陳吉明的黨紀處分“報中央紀委審核、中共中央批准”是必經的程序。陳吉明作為中共四川省委委員,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先由四川省委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同時,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即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由中央紀委報黨中央批准。簡言之,類似陳吉明等具有省委委員或候補委員身份的省管干部,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均需報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黨中央批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陳吉明接受審查調查時還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在四川省監委給予陳吉明開除公職處分前,應當先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代表職務。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發布公告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陳吉明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陳吉明的代表資格終止。

梳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0年以來發布的通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政,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思濤,山東省民政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陳先運,吉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褚民華等人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裡,也都有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中共中央批准等類似表述。

黨紀政務處分是非常嚴肅的政治工作,任何環節、任何時候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對陳吉明等人的處分,既堅持處分結果依規依紀依法,又堅持處分程序依規依紀依法,實現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曹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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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扶婧穎、任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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