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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時間受賄60次

這位董事長栽倒在“錢”“色”二字上

郭樹合 路孟鍇

2020年08月11日09:03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十年時間受賄60次

2020年6月22日,經山東省莒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莒南縣法院一審對臨沂市沂蒙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沂蒙水務集團)原董事長臧某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金50萬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臧某擔任臨沂市建設局基建科科長,負責全市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建設監理管理等工作。因工作關系,與山東某建設公司臨沂分公司的負責人李某逐漸熟悉。

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后,臧某擔任該市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領導小組通口工作指揮部副指揮。李某向臧某表示其想參與援建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后援川辦組織工程監理項目的招投標,李某順利中標。

“我記得在評審打分的時候,我給他打了滿分。李某為了感謝我,送了我5萬元現金。”臧某回憶說,他感受到了手中現金的分量,沒有過多推辭便收下了。

臧某在援川工作時多次為他人招攬工程,並先后收受他人賄款10余萬元。自2009年春節開始至2019年2月,臧某累計受賄60次,涉案數額280余萬元。

2011年,臧某與程某(女)發展為情婦(夫)關系。他們共同受賄80余萬元。為討程某歡心,臧某花了100余萬元為其買房等,並利用手中權力將其調入水務集團工作,安排其入黨、提干。

“我和程某這種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是不道德的。往事不堪回首,我將終身負罪,我對不起我的家屬,對不起我的孩子,我無法彌補自己的罪過。”臧某在訊問中說道。

此外,臧某擔任水務集團“一把手”時,與一些設備供應商、施工企業建立起了長期、穩定的利益輸送,受賄數額佔其犯罪數額絕大部分。2019年5月,臧某被留置,同年10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9年9月16日至23日,根據臨沂市檢察院安排,莒南縣檢察院派3名檢察官提前介入,在留置點展開為期8天的封閉式工作。檢察官辦案組平均每天工作16個小時,閱卷48冊,對証據標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等提出書面意見,形成500余頁的閱卷報告及匯報提綱。

辦案組檢察官最終認定,臧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286.65萬元,構成受賄罪。

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官堅持証據裁判原則,深入細致地審查了全案証據,准確認定了案件事實和犯罪情節,圍繞關鍵事實、証據和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証,提出了准確穩妥的起訴意見。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常雪梅、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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