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3日09:3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冒名頂替上大學者違反了民法典哪一條,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行為如何區分,對於辦案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財物,如何判斷哪些是涉案財產、哪些屬於被審查調查人合法財產……被稱為萬法之母、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這樣一部被習近平總書記稱為“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它與紀檢監察工作有著怎樣的聯系,對執紀執法工作提出了什麼樣的新要求,值得我們高度關注和深入思考。
學習貫徹民法典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更好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最近社會關注的王麗麗被冒名頂替上學事件,經紀檢監察機關介入,冒名頂替者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對涉及到的其他問題,正根據調查結果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站在黨紀角度看,冒名頂替行為違反了組織紀律——篡改、偽造個人檔案材料,在干部職工錄用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按民法典來看,冒名頂替還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及相關權益。可以看到,一個是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黨員干部進行懲治,一個是對民事權利進行確認和保護,其價值取向相通、相同,都體現著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涵要求。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法典,即以“民”命名,充分反映人民利益訴求,全面保障人民權利,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這部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都具有重大意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同樣也是紀檢監察工作秉持的理念,無論是正風肅紀、拍“蠅”破“傘”,還是開展民生領域專項問題整治、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紀檢監察機關努力做到人民群眾反對什麼、痛恨什麼就堅決防范和糾正什麼,切實給群眾帶來更多更直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的“民”字為紐帶,紀檢監察工作與民法典緊密相連。同時,民法典的頒布和貫徹實施,必將在各級黨政機關和全社會進一步強化尊重人民群眾個人權利的意識,紀檢監察機關守護人民群眾利益因之也有了更堅實的共識基礎、更良好的社會環境。
不僅秉持著相同理念,具體規定也相互呼應。翻開民法典,可以看到黨紀處分條例、廉潔自律准則等法規中維護人民群眾權益的有關要求,在民法典中也有所體現。如在黨紀處分條例中有關群眾紀律的條款指出,“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在工作紀律部分指出,“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等,分別與民法典物權編、人格權編有關規定相對應。又如廉潔自律准則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與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要義相通。黨紀和國法交相輝映、形成合力,必將進一步把人民權益維護好,進一步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到實處。
民法典為紀檢監察機關更好規范約束公權力、避免侵犯合法民事權利提供了重要標尺
公權力是用來為人民群眾服務的,但如果權力不受約束,就有可能反過來侵害私權利、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如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工程項目,就會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合規經營的企業反而難以生存﹔當有些官員出於私利對一些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睜隻眼閉隻眼,當地群眾就隻能在臭氣熏天中生活。對紀檢監察機關來說,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對公權力進行有效監督,讓公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確保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用權行權直接相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中明確指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同時明確要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
由此可見,發揮“保護”“促進”作用是紀檢監察機關學習貫徹民法典的題中應有之義。各級政府機關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相應地監察機關也要把民法典作為國家監察的重要標尺,監督黨和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有無遵守相關條款,是否侵害人民群眾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仔細翻閱民法典,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對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進行了全面准確的界定和保護,為黨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劃出更加清晰的范圍與界限。如物權編部分指出,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人格權編部分指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等。這些都將為紀檢監察機關更好約束公權力提供精確的標尺,為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保護民事權利樹立更明確的參照系。
民法典對紀檢監察機關自身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推進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
紀檢監察權也是公權力的一部分。民法典這部基礎性法規,對紀檢監察機關自身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從信訪舉報到監督檢查,從審查調查到案件審理,從法規起草到宣傳報道,都與民法典息息相關。
紀檢監察機關在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認定時,不可避免地要參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比如,在接受信訪舉報過程中,要根據民法典區分哪些問題線索舉報屬於紀委監委受理范疇,哪些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又如,在審理階段,一些違紀行為、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名譽等民事權利,需要根據民法典看損害結果程度予以認定違紀情節。再如,一些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往往與民事經濟糾紛交織在一起,就需要嚴格區分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問題。
民法典對紀檢監察干部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不能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權利劃出更清晰范圍。監察法及黨內有關規則、規定對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進行了規范、約束,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強化、細化避免侵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有關要求。尤其在採取留置、凍結、搜查、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時,要更規范地行使執紀執法權,保障好涉事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比如,在案件審查調查過程中,對於涉案財產的凍結、查封和扣押,需要運用民法典區分哪些是被審查調查人涉案財產,哪些屬於被審查調查人合法財產﹔在查詢被調查單位和個人賬戶的時候,不能隨意擴大范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審查調查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既要查清問題,也要保証其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等等。
可以看到,熟練掌握、精准運用民法典,是依規依紀依法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的內在要求和迫切需要。我們一定要從提高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學習貫徹和維護落實民法典的重要性必要性。
還需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嚴峻復雜的國際疫情和世界經濟形勢下,民法典對物權、人權的保護將有利於激發人民群眾創新創業創造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群眾的安全感,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為政治機關的紀檢監察機關,還應從黨和國家發展大局的高度,來看待保護民事權利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用法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利的能力和水平。(記者 黃月 轉載自《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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