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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2020年07月03日09:3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習近平總書記在鄭重宣布“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這一重大成果后,多次提出“取得全面從嚴治黨更大戰略性成果,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要求。一路走來,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推進,取得顯著成效殊為不易,這得益於我們始終堅持並不斷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得益於在反腐敗斗爭進程中始終堅持用法治思維進行頂層設計、謀劃體制改革、完善制度體系,用法治方式應對挑戰、化解矛盾、解決問題。

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必須保持冷靜清醒。從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公布的2019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數據及最近各級黨委(黨組)巡視巡察反饋意見來看,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奪取全面從嚴治黨更大戰略性成果的任務依然艱巨。反腐敗斗爭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法治原則,確保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必須進一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深度融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清除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鞏固和發展來之不易的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成果。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

有紀可執、有法可依,是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古今中外的反腐敗斗爭實踐一再証明,建立完備的公職人員行為規范體系是懲治腐敗的治本之策,也是節約腐敗治理資源、提高廉政建設質量、筑牢拒腐防變堤壩、防范權力異化的必然要求。反腐敗斗爭步步為營、久久為功,要求及時把改革成果、實踐成果轉化為制度成果、法律成果,不斷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反腐敗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與生動的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相呼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力度也明顯加大。黨中央與時俱進地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一大批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更加科學完備,管黨治黨的制度基礎得到進一步鞏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監察法》應運而生,《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相應進行了修訂,反腐敗國家立法初具規模。

受探索反復性、立法滯后性等因素影響,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體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地滿足反腐敗斗爭實踐的需要。以《監察法》為例,從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到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監察法》,前后不到兩年的時間。因此,《監察法》規定了一些“開放性條款”,為進一步完善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留足了“接口”。《監察法》中提出的監察官制度、留置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均規定得較為籠統,需要后續立法予以完善。

新形勢下,需堅持在立法方面積累的好經驗,進一步加強以黨的紀律規范為代表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和以《監察法》配套法規為代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為反腐敗斗爭提供及時、充分、有力的黨紀國法保障。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國家反腐敗法律既要分工負責、各有側重,又要相互借鑒、各取所長。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及時調整、補充、完善黨員行為規范。加快監察官制度、信訪制度等方面的立法進度,及時做好黨紀國法的清理工作,解決現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滯后於反腐敗實踐發展、相互交叉重復甚至沖突等問題。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指引下,根據我國反腐敗斗爭形勢需要,通過修訂《刑法》優化腐敗犯罪罪名體系、優化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和刑罰配置。充分發揮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職能,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完善有助於實現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有效銜接的程序性規定。

在法治框架內穩中求進地推進反腐敗斗爭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反腐敗法律體系只是法治反腐的第一步,關鍵還要看黨紀國法的實際運行效果,即“良法”能否通過高質量的執法轉化為“良治”。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要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法治反腐所蘊含的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統一、政治效果與紀法效果相統一的價值追求,對於實現穩高壓態勢、穩懲治力度、穩干部群眾對持續正風反腐的預期等具有重大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反腐力度空前,“打虎”“拍蠅”“獵狐”全面升級,卻並未因為任務加重、節奏加快而脫離法治軌道。我們堅持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行賄受賄一起查,既查“小貪”,又查“大官”,不搞法外施恩,沒有免罪的“丹書鐵券”,也沒有“鐵帽子王”。我們堅持寬嚴相濟的反腐敗政策,當寬則寬、當嚴則嚴、不枉不縱,在黨紀國法框架內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我們注重執紀和執法的銜接,充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既注重查處職務違法犯罪,又特別關注“好同志”到“階下囚”之間的過渡地帶。

新形勢下,應進一步強化法治思維和底線意識,在法治框架內穩中求進地推進反腐敗斗爭。進一步優化國家治理資源配置、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從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權力監督等層面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推進反腐敗斗爭提供支持,防范因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保障不足導致的執紀執法權力失范。既要慎用又要善用留置、技術調查等措施,著力解決執紀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充分保障被調查人員的合法權益。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一步細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等監督執法程序和各項調查措施的使用條件、報批程序和文書手續。發揮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優勢,實現依紀監督和依法監督、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執紀審理和執法審理的融合。嚴格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准確把握入罪標准,防止畸輕畸重,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來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証據,用以准確証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等方面的情況。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進一步落實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把監督挺在前面,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完善防范反腐敗權力脫軌的監督制約機制

不受監督的權力都有拓展邊界、尋租變質的傾向,反腐敗權力也不例外。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之一就是對公權力進行限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落地,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權限進一步豐富,回答好“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解決好“燈下黑”的難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重要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備當領導干部的起碼素質。監督別人的人更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為此,黨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舉措強化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管理,確保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各級紀委監委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通過建立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強化對紀檢監察干部的日常監督和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處置,通過分設監督檢查部門和審查調查部門強化內設機構之間的監督制約。黨中央先后制定和批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規定,為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從職責權限、程序要求、審批權限、文書手續等方面劃定紀檢監察權力上下左右邊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刀刃向內,經常打掃庭院、清理門戶,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紀檢監察干部。

從最近一段時間公布的相關案例來看,紀檢監察干部仍然面臨“被圍獵”的風險,對紀檢監察干部的外部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廉政風險的內部控制仍任重而道遠。比如,有的紀檢監察機關信息公開工作進展緩慢,信息發布不及時,網站長期不更新,外部監督無從下手。有的特約監察員空有虛名,查閱文件資料權、參加列席會議權、參加業務培訓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提不出有針對性的批評建議。對紀檢監察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取証的種種行為如何定性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影響了對相關人員的處理。

新形勢下,應加強內控機制建設,拓寬外部監督渠道,確保紀檢監察權得到有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於執紀執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研究,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部門受理、管理和處置問題線索,既要相互配合,更要相互制約。發揮好案件監督管理和審理部門對執紀執法質量的把關作用,全面檢審審查調查部門在搜集証據、適用調查權限、採取留置措施、適用黨紀國法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違紀違法問題。充分發揮紀委監委干部監督部門和機關紀委的作用,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及時發現並嚴肅處置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充分利用紀檢監察機關宣傳媒介向社會及時公開紀律審查、監察調查、組織處理、移送起訴等紀檢監察工作重要信息。“走出去、請進來”,通過開展主題宣教、邀請特約監察員走進紀檢監察機關等方式揭開罩在紀檢監察機關頭上的“神秘面紗”。進一步落實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要求,特別是在互涉案件的管轄及與檢察機關在案件移送銜接、提前介入、退回補充調查等方面的相互協作和互相監督。反對案件查辦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堅決糾正盲目追求“零退查”“零不訴”“零無罪”等違背執法規律、不切實際的目標。切實貫徹《憲法》《監察法》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人大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和對執法情況的檢查,主動接受詢問和質詢,使人民代表大會對監委的監督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發揮各級監委特約監察員監督作用,對各級監委及紀檢監察干部開展工作、履職盡責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作者:田坤 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轉載自《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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