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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推進政務處分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2020年07月03日08:4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

原標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推進政務處分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是在新的起點上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一、充分認識制定《政務處分法》的重要意義

《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出的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舉措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管干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作為執政黨,我們黨不僅管干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必須對干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制定《政務處分法》,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有利於督促公職人員依法行使公權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公職人員隊伍,增強黨的領導能力,提高治國理政水平。需要強調的是,《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予以細化,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一步具體化、法律化,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

(二)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九大對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作出重要部署,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是有機統一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政務處分法》的出台,使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治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政務處分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范圍,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的責任,有利於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處分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從而改變了過去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有利於強化日常監督,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

(三)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重要體現

《政務處分法》充分體現了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化標本兼治的精神。制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劃定行為底線,有利於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推動公職人員敬畏法律,實現因敬畏而“不敢”﹔將監察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強化日常監督,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深入推進以案促改、完善制度機制,有利於督促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實現因制度而“不能”﹔明確要求任免機關、單位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督促公職人員提升思想覺悟、涵養廉潔文化,有利於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堅持道德操守,推動實現因覺悟而“不想”。

(四)規范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保証

政務處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業務性強,且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政務處分權是一項重要的公權力,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政務處分法》出台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適用規則、程序和復審復核途徑,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改變了處分標准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監察機關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專業化。

二、准確把握《政務處分法》的要求

《政務處分法》共7章68條,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政務處分基本原則及工作方針等內容﹔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體部分,主要規定了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法律責任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了授權制定具體規定、本法溯及力及生效日期。

(一)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主體責任是前提,監督責任是保障,兩者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政務處分法》將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明確了處分與政務處分雙軌並行的處分體制。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為實現處分和政務處分同向發力、相互促進,《政務處分法》明確規定,關於政務處分種類、適用規則、違法情形等規定同樣適用於任免機關、單位對公職人員給予處分。

(二)促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堅持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履行職責的重要要求,也是《政務處分法》制度設計秉持的基本思路。紀法貫通主要體現在,《政務處分法》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紀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法法銜接主要體現在,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提煉概括出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同時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銜接,明確公職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處分規則,以及涉嫌犯罪的移送要求,保証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協調性。

(三)突出政務處分的實效性和威懾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政務處分法》全面貫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精神,依據《監察法》有關規定,把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部納入政務處分范圍,在制度設計上著力提高政務處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政務處分法》順應監察全覆蓋對政務處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對於所有的公職人員,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同時,對於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職業等特點,在處分后果上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以保証政務處分的有效性,力求真正發揮政務處分的震懾作用。

(四)兼顧政務處分法定事由的共性與個性。詳細規定具體處分情形是處分類法規的慣常做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監督的對象是全體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注重各類處分對象的共性,又注重各自特性,提取最大公約數。《政務處分法》專章設置了科學統一的政務處分法定事由,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范開展,避免政務處分依據不統一、政務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同時,考慮到公職人員身份、職業特點不同,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在附則中授權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實際對特定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了共性與特性兼顧。

(五)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証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政務處分法》堅持規范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在總則部分對政務處分原則、工作方針等作了原則規定,並在相關章節提出了具體要求。專章規定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証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對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的及時予以澄清,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保障被處分人提出復審、復核的權利。強調依法嚴肅追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推動監察機關加強監督管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

三、積極推動《政務處分法》的實施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執行《政務處分法》,應當堅持“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和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落實《政務處分法》的要求,加強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公職人員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依法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嚴格執法,增強制度剛性,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堅決查處、嚴肅追責,強化震懾效應,不斷釋放全面從嚴的強烈信號。要教育監督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使法律要求真正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為民用權。要將宣傳執行《政務處分法》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范圍,對執行不力的批評教育、督促整改,推動《政務處分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緊密聯系工作實際,結合貫徹落實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部署,嚴格按照《政務處分法》確定的原則、權限和程序等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批准手續,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要在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上作表率,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做到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必須首先做到,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証據意識,嚴禁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特別是不能搞選擇性執法、隨意作出政務處分,對執法違法的“零容忍”,堅決防止“燈下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 鄒開紅)(轉載自《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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